流量劫持入刑彰显样本意义
法院的刑罚判决表明,劫持流量行为不但违法,而且构成犯罪,始作俑者将为此付出被判刑的沉重代价
全国首例“流量劫持”刑事案近日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宣判,法院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两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以及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11月12日《中国青年报》)。
所谓“流量劫持”,就是利用各种恶意软件修改浏览器、锁定主页或不停弹出新窗口,强制用户访问某些网站,从而造成用户流量损失的情形。作为危害网络安全的一大“毒瘤”,流量劫持引发的诉讼曾有先例。两年前,一家互联网公司对另一家公司的搜索结果进行标注,并向用户宣传安装其浏览器,后者因此向法院起诉。前者因干扰了他人互联网产品或服务的正常运行,被法院判决赔偿后者40万元。
不过,这只是对劫持流量行为的民事责任追究,而对其刑事责任的追究此前还没有先例。上海浦东法院对流量劫持者首次判处刑罚,对肆意妄为的流量劫持者来说,这无异于对其犯罪行为的一记当头棒喝。法院的刑罚判决表明,劫持流量行为不但违法,而且构成犯罪,始作俑者将为此付出被判刑的沉重代价。从这种意义上说,首例流量劫持刑事案的公开宣判,无疑具有样本意义。
在网络世界,用户花钱购买的流量是用户上网的通行证,舍此别无其他。显然,流量具有法律意义上的财产属性,未经本人许可,他人不能非法劫持。劫持流量,与非法占有或窃取他人财产没有任何本质区别。然而,由于长期以来没有将劫持流量的行为定义为犯罪,一些不法之徒对劫持他人流量乐此不疲,并将其作为一种快速牟利的手段。即使因劫持他人流量被判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劫持者还是抱着大不了赔钱了事的侥幸心态,依然我行我素,甚至铤而走险,以致流量劫持成了网络世界久治不愈的顽疾。
认为劫持流量不承担刑事责任是一种误解。虽然刑法没有直接设置劫持流量罪,但这并不意味着劫持流量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从劫持流量产生的恶劣后果来看,其行为不仅导致了用户因为流量流失而遭受 经济 损失,而且也因恶意软件的强行植入造成计算机系统的破坏,给网络的正常运行带来极大的安全隐患,符合刑法第286条关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构成要件。相关法条对该罪的处罚十分严厉,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在首例“流量劫持”刑事案中,法院综合考虑两名被告人的自首情节和认罪态度,对其处以三年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体现了罚当其罪的法治精神,彰显了依法惩治通过劫持流量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法治原则,并无不妥。两名被告人劫持流量的行为,实属咎由自取,依法对其予以刑罚处罚,完全有必要。
沉疴用猛药,全国首例流量劫持刑事案的宣判,是以司法的方式确认了劫持他人流量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这无疑给那些无视法律规定,非法劫持他人流量的不法之徒敲响了法治警钟:肆意妄为劫持他人流量,必将付出沉重的法律代价。这对进一步依法惩处该类犯罪,提供了司法实践中的典型判例。
建立常态机制
必须建立打击流量劫持犯罪的常态化机制。首先,要建立健全打击流量劫持犯罪的侦查机制,既要从主观上重视对流量劫持犯罪案件的侦查,也要从客观上建立健全电子证据发现、固定制度,使犯罪证据及时得以保全。其次,要进一步完善法律规定,统一法律适用,确保流量劫持案件同案同判,让犯罪分子罪有应得。
湖南 午光言 □张智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