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测绘局原局长涉嫌滥用职权受贿案开审
图为接受审判的被告人耿弘。钟旭摄
图为庭审现场。钟旭摄
中新网昆明5月28日电 (钟旭 岳万青)28日,云南省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云南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原局长耿弘涉嫌滥用职权、受贿案。公诉机关指控,其滥用职权造成国家财产损失共计人民币4158.81万元,并贪污上百万元。
耿弘,1959年10月生,研究生学历,河南省滑县人,云南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原局长。耿弘涉嫌滥用职权、受贿一案,经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红河州人民检察院管辖,由红河州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向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公诉机关指控耿弘犯滥用职权罪。2007年9月16日,文山某钨业集团公司、文山某钨业有限责任公司就文山州麻栗坡南秧田钨矿达成资产转让协议,后于2008年7月24日向云南省国土资源厅提出该钨矿采矿权的转让申请。按照国务院《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管理的通知》及《云南省矿业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作为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南秧田钨矿,其采矿权转让应当由矿业权评估机构先对政府出资部分的矿业权价值进行评估,结果得到确认并缴纳价款后方可转让,且未提交价款缴纳完结文件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矿业权转让申请。为此,文山某钨业集团公司董事长李某、时任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的林耘埜(另案处理)先后找到时任云南省国土资源厅矿产资源储量处处长的耿弘,提出先办理转让审批手续,以后再缴纳价款的请求,并让其帮忙。
耿弘在明知该请托事项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下,在林耘埜组织召开的专题会议上率先提出可以办理转让的意见。2008年10月13日,耿弘违反规定在《采矿权转让责任表》上会签“同意”意见,最终经林耘埜审核批准,文山某钨业集团公司于2009年4月29日取得南秧田钨矿采矿权,该采矿权价款至今未收取,造成国家财产损失共计人民币4158.81万元。
公诉机关指控耿弘犯受贿罪。2008年至2014年,耿弘利用先后担任云南省国土资源厅矿产资源储量处处长、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党组成员,云南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局长、党组书记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了有业务往来的林某、彭某、唐某、沈某、侯某、曲某等人送的财物,共计现金人民币90万元、现金美元5万元、价值人民币12.95万元的1块名牌手表、价值人民币3万元的1个玉石平安扣,为行贿人在获得订立合同和办理相关业务等方面谋取利益。
公诉机关认为,耿弘无视国法,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利用职务便利,先后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应当以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实行数罪并罚。
庭审中,控辩双方各自提供了在量刑情节方面的证据材料并当庭质证。法庭总结了庭审争议焦点后,控辩双方围绕争点展开法庭辩论。庭审过程中充分保障了被告人的辩护权利,被告人耿弘为自己进行了辩护,被告人耿弘及其亲属委托律师为其辩护。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就部分案件事实及其性质、情节、收受财物的价值等问题提出异议并进行辩护。量刑辩论中,公诉机关建议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耿弘10年以上有期徒刑,被告人耿弘要求从轻判处。
耿弘在作最后陈述时说,在当今社会,一个人能否“变通”似乎成为“有能耐”的代名词,而自己就是在工作中违反规则搞“变通”才一步步走上犯罪深渊的,并表示深刻悔罪,希望其他人引以为鉴。“一个人要慎交友、慎言行。”
本案由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李才学担任审判长,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红河州和开远市党政机关、纪检部门、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和相关部门领导干部近200人旁听庭审,接受廉政教育。
由于案情重大,该案未当庭宣判,合议庭将进行认真评议后择期宣判。(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