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全力保障“三属”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06.01.2016  17:57
  近年来,浙江省以确保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病故军人遗属(简称“三属”)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为目标,不断加大工作力度,健全工作体系,拓展工作范围,深化工作层次,“三属”抚恤优待工作取得了新的成绩。

  一是法制体系不断健全。2015年3月,浙江省出台《浙江省军人军属权益保障条例》,在全国首次以法规形式出台军人军属权益保障规范。浙江省民政厅根据条例规定,首次在省级范围内统一印制“三属”优待证,并组织发放。“三属”持优待证在该省行政区域内可以享受以下优待:(1)乘坐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和民航班机等交通工具时,优先购票;(2)免费乘坐城市公共汽车和轨道交通等公共交通工具;(3)免费浏览公园、国有单位经营的旅游景点;(4)免费参观科技馆、博物馆、纪念馆等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其中在全省范围内免费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和浏览国有单位经营的旅游景点属全国首次。优待证发放范围涵盖烈士、因公牺牲军人和病故军人的父母、配偶、子女,据初步统计,全省约有2万人可以享受优待。

  二是政策保障持续强化。2015年1月,浙江省修订《浙江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对“三属”的烈士褒扬金和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及优待进行了进一步规范。2015年10月,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军区政治部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烈士纪念工作的实施意见》,对加强烈属优待工作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三是政府投入力度加大。确保财政主渠道投入是做好“三属”工作的基本保证,“十二五”期间,全省“三属”抚恤金投入近8亿元。2015年,全省“三属”定期抚恤金平均超过21000元/年,以杭州市城区为例,目前烈属、因公牺牲遗属和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分别为每月3743元, 3431元和3119元。

  四是社会力量积极参与。近年来,该省不断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三属”优待工作,省委宣传部、省文明办、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军区政治部等单位多次联合向社会发出广泛开展烈士纪念活动的倡议,得到全社会积极响应,在烈士纪念日、抗战胜利纪念日、清明节、国庆节等时期,积极走访慰问“三属”,让他们感受到社会的关心和关爱,自豪感和荣誉感不断增强。2015年6月,浙江省民政厅出台《关于引导社会力量参与优抚服务 促进优抚工作体制创新的意见》,在全国率先提出了利用社会力量推动优抚保障工作创新发展的系统性意见,积极引导社会组织、社区、社工和其他社会力量为包括“三属”在内的优抚对象提供服务。(根据浙江省民政厅信息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