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物价局:旅行社未明码标价的费用一律禁收

04.01.2016  11:20

浙江省物价局日前决定,今后凡在该省行政区域内从事 旅游 经营活动的旅行社,一律实行明码标价。旅行社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浙江省物价局发出的《关于旅行社明码标价有关问题的通知》提出,旅行社应当采用价格本或价格表方式明码标价。价格本或价格表可采用书面方式,也可采用互联网、多媒体终端、电子信息公告等方式,放置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供消费者查阅。

通知提出,旅行社事先应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标明旅游价格,严格执行合同确定的服务内容,兑现服务承诺;确需变更旅游行程、旅游价格等内容的,应当与旅游者协商一致,并在合同中加以书面确认。(记者岳德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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