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铁笼沉尸案”宣判 主犯一审被判死刑
图为宣判现场。 周峰 摄
中新网杭州3月16日电 震惊舆论的浙江铁笼沉尸案16日在浙江杭州中级人民法院宣判,被告人胡方权因故意杀人、非法拘禁被判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另两名主犯张崇宣、金朝国也分别被判死缓和无期徒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10日,胡方权为索取债务,伙同他人从杭州市将被害人张宏带离本市,后又指使被告人张崇宣、金朝国、傅雄武、曾方照、陈晓貌、马兵、金震寰、李英等人在温州市永嘉县、丽水市青田县等地将其非法拘禁80余天。
期间,被告人胡方权、马兵分别向张宏亲友索得人民币620万元、3万元。
不过,据此前公开信息,2010年,张宏以企业运作为由向胡方权借款2650万元以及其它大额赌债。
同年8月31日晚,被告人胡方权、金朝国、张崇宣在被告人金震寰、傅雄武等人协助下,将张宏关入铁笼运往丽水市青田县滩坑水库方向,后由被告人胡方权、张崇宣、金朝国于次日凌晨将关有被害人张宏的铁笼抬至北山大桥桥栏杆上推入滩坑水库。
据了解,胡方权是浙江温州人,无固定职业,早年曾当过出境偷渡中介,俗称“蛇头”,作案后,便于2012年9月偷渡出国。
2013年2月27日,在当地警方的协助下,胡在泰国曼谷一家宾馆落网。
2014年12月28日下午,铁笼沉尸案打捞团队终于找到了沉尸张宏的铁笼。此时,距离张宏被沉已近3年。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该案中胡方权、张崇宣、金朝国杀人犯罪手段残忍,罪行极其严重。胡方权在本案中所起作用最大且系累犯,归案后拒不认罪,主观恶性极深,依法应予严惩;被告人张崇宣、金朝国全程积极参与,对杀死被害人张宏起到重要作用,均系主犯,在非法拘禁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胡方权、张崇宣、金朝国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
法院认为,被告人傅雄武等六人在非法拘禁共同犯罪的不同阶段起协助作用,系从犯,视各被告人的具体犯罪情节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至三年不等的刑罚。(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