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非法倾倒垃圾行为 严重被处以刑事处罚
趁夜偷运垃圾倾倒至滨海的围垦地、千吨垃圾山惊现海边堤围、非法船只深夜用勾机将大量垃圾倒入海中……近年来,海上非法倾倒垃圾的现象屡屡见诸报端,对海洋生态、渔业等带来巨大破坏,也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对此类行为有无更有效的遏制办法?金羊网记者近日从广东海警一支队获悉,海上非法倾倒垃圾的行为,严重的可能被处以刑事处罚。
日前,广东海警一支队破获的全国首宗涉刑海上倾倒垃圾污染环境案在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该案3名被告人崔某强、李某基、甘某其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3年3个月、3年,并处罚金。该案的判决标志着中国海警首次实现了对海上倾倒垃圾行为的刑事打击。
案情
500余吨垃圾倾倒入海,3人被批捕
2016年8月25日深夜,珠海高栏附近海域上,一艘货船没有打开任何照明灯具,在月光下忙碌作业,这奇怪的一幕引起了附近渔民的怀疑。
“有一艘可疑货船在高栏海域倾倒大量生活垃圾!”未几,广东海警一支队接到线报后赶往事发海域,当场查获一艘悬挂船牌号为“桂藤县货1088”的改装货船。彼时,该船已利用自带钩机往海中倾倒垃圾563.99余吨。
垃圾从何而来?因何深夜倾倒入海?在执法人员的询问下,“桂藤县货1088”船船长李某基交代,该船受雇于崔某强,按双方事前约定于东莞码头装载垃圾并运到海上倾倒,当天该船总共装载垃圾659.3吨,崔某强为此支付了3.5万元。
倾倒垃圾的轨迹在进一步调查中变得更清晰:该船于8月23日从中山市横门码头出发,中途停靠东莞市中堂码头,并在该码头用挖掘机将垃圾装载到船上、压实,随后该船开至珠海市高栏港对开海域,待天黑后,李某基指使船员甘某其操作设备向海里倾倒垃圾。
经对“桂藤县货1088”船所载垃圾进行成分和含量检测显示,装载垃圾为固体废物,其中含有汞、铅、镉、砷、铬、锌等物质,属于“有毒物质”,固体废物渗滤液水质超过国家标准三倍以上。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崔某强、李某基、甘某其批准逮捕。
这仅仅是广东省打击海上违法倾倒垃圾的其中一个案例。
“2016年以来,珠江口海域海上违法倾倒垃圾呈现‘井喷式’增长。”广东海警一支队参谋长秦晓光介绍,该支队与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等部门开展联合行动,严厉打击珠江口海域倾倒垃圾行为,2016年8月至今共派出舰艇2236航次,查获违法倾倒垃圾事件8起。
对“桂藤县货1088”船3名犯罪嫌疑人进行刑事立案侦查后,办案人员根据线索顺藤摸瓜,在省环保厅、省住建厅以及东莞警方积极配合下,于2017年1月发现并捣毁一处位于东莞的非法焚烧、转运垃圾码头,当场抓获嫌疑人8名并制止其焚烧行为。
挑战
海上倾废多为行政处罚,定性定量困难
海上违法垃圾倾倒,从正规承包、到非法转让、再到层层分包,有成为灰色产业链之势,且严重影响周边海洋生态环境、渔业生产及海上航行安全,亟需得到有效遏制。
然而,尽管海上倾倒危害极大,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如何对倾倒垃圾行为进行定性却面临着法律方面的难题——据了解,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如《海洋环境保护法》,其关于向海洋倾废的行为,仅规定“由有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部门对此类活动以行政处罚为主,因此犯罪分子存在侥幸心理,铤而走险向海中倾倒垃圾,屡禁不止。”广东海警相关负责人告诉羊城晚报记者,自从2013年中国海警整合以来,海警执法部门积极寻求在刑事打击层面形成更大震慑。
非法海上倾倒垃圾能否入刑?办案人员告诉记者,事实上,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如何认定严重污染环境、后果特别严重?看似简单的海上倾倒垃圾事件,实际上却属于涉及部门众多、专业性技术性极强、固证标准极高的复杂案件。”据办案人员介绍,垃圾成分鉴定、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等报告,是追究嫌疑人刑责的重要依据。按照有关规定,这类报告应由执法单位委托有资质的相关机构进行。由于专业性强,过程复杂,因此一般耗时较长,这又增加了侦查工作及证据保护的难度。
震慑
对海上倾倒垃圾行为
首次追究刑责
为将“桂藤县货1088”船海上倾倒垃圾案办为铁案,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刑事打击,广东海警成立了专案组,查阅了大量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最终明确了从造成损失金额入手的侦查方向:依据“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因倾倒垃圾致使公私财产损失达一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
专案组专门赶赴广西梧州,广东广州、东莞、中山、珠海等地收集固定客观证据,并走访广东省海洋渔业厅、环境保护厅等执法部门,对海上违法倾倒垃圾行为进行定性,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案件物证进行了鉴定。
鉴定评估报告显示,该案固体废物含有汞、铅、镉、砷等有毒物质,其渗滤液水质化学需氧量超标411.5倍、硫化物超标37.3倍、氨氮超标39倍,已倾倒至海域的垃圾和船上残留垃圾及渗滤液产生的环境损失修复费用共计人民币164.99余万元,属于致使公私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认定结果为“后果特别严重”,符合刑事处罚标准。
今年5月18日,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终审判决,判处被告人崔某强犯污染环境罪,有期徒刑4年,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判处被告人李某基犯污染环境罪,有期徒刑3年3个月,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判处被告人甘某其犯污染环境罪,有期徒刑3年,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此次重拳出击,根据已获案件从源头抓起,通过查获的垃圾滤液成分鉴定结果锁定犯罪证据,迅速启动了‘两法衔接’工作机制,顺利完成了由行政处罚向刑事打击的突破。”广东海警一支队政委张崇亚表示,中国海警以“污染环境罪”立案侦办海上倾倒垃圾案件,在全国范围内首次实现了对海上倾倒垃圾行为追究刑事责任,对打击污染海洋环境违法犯罪活动、维护海洋经济健康稳定发展等方面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张崇亚表示,该案的最终判决也提醒广大人民群众,海上非法倾倒垃圾属于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海警将继续加大海上违法犯罪行为的监管力度,对重点海域24小时巡逻不间断,对海上倾倒垃圾违法行为保持高压态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