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高院将对导致“黄家光错案”的办案人员追责

11.12.2014  04:37

  中新社海口12月10日电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10日表示,作为审判机关,海南高院存在对证据审查不严,轻信口供,未能保护好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等失误,导致黄家光错案发生。将对当时办案人员追责。

  黄家光是海口市秀英区东山镇新岭冲村村民。在1994年7月的一起两村村民械斗引发的命案中,被法院认定为该案的主犯之一,因“故意杀人罪”获判无期徒刑;然而,时隔14年的2014年9月29日,海南高院再审宣判,宣告黄家光无罪,当庭获释。海南高院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书》明确,将向黄家光支付赔偿金160余万元人民币。

  海南高院10日指出,当时黄家光案,公安机关破案存在失误:一是追逃不及时,1994年案发,1996年至1998年期间黄家光先后三次被抓,另外两名同案犯是案发后5年才到案,其余同案犯均是2005年才抓捕归案;二是办案不规范,接警记录、立案破案材料缺失;三是取证不及时,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不重视、不收集;四是口供定案,黄家光涉嫌故意杀人案的证据主要是口供,后期证据变化也主要是口供变化,导致错案。此外,在该案中,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对无罪辩解也表现得不够重视,对有罪证据是否达到确实、充分的标准把关不严,而且对黄家光的申诉没有引起足够重视。

  针对检察机关指控黄家光为从犯,法院一审认定他是主犯的问题,海南高院回应称,“一审开庭前,黄家光表示没钱请律师,但根据罪行,黄家光属于可能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根据当时的司法解释也应该为其提供法律援助,但法院却没有指定辩护人为其辩护。”海南高院有关负责人表示,当时没能保护好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海南高院还表示,除了以上问题,法院相关办案人员也存在态度不够认真的问题,主要体现在对于黄家光申诉的处理上。黄家光服刑后一直申诉,2007年,海南省检察院驳回黄家光的申诉,法院也曾两次收到黄家光的申诉函。但在审查过程中,对证据审查不仔细,用来认作定案依据的证据,是一、二审期间未经质证的证人证言。

  目前,海南高院已启动“黄家光案回头看”程序。海南省高院院长董治良表示,“待我们把责任厘清,肯定要对当时办案人员进行追责。”(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