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2万元!海珠拟明确轻微伤以下见义勇为人员奖励标准

26.07.2023  15:21

大洋网讯 记者昨日从广州市海珠区政府官网获悉,《广州市海珠区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简称《细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细则》共26条,明确了见义勇为事项范围、申请和确认的程序等奖励和保障制度。

首次确定海珠区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实施办法

细则》首次确定了海珠区行政区域内的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实施办法,并明确了轻微伤以下(含轻微伤)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标准。

在见义勇为当中受轻微伤以下(含轻微伤)或见义勇为行为事迹突出,视以下情况颁发2万元以下抚恤慰问奖金:在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生命财产正在受不法侵害时,挺身而出积极保护或设法救援的,给予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奖励;在排除灾害事故中,不顾个人安危挺身而出,保护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生命财产的,给予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奖励;协助公安、司法机关追捕逃脱犯或者犯罪嫌疑人,事迹突出的,给予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奖励;在其他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制止犯罪中表现突出的,给予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奖励。

拟在每年财政预算中单列安排见义勇为专项经费

据悉,目前海珠区尚未制定区级见义勇为人员奖励标准,海珠区人民政府也未在每年的财政预算中安排见义勇为专项经费。根据《细则》,海珠区人民政府在每年财政预算中单列安排见义勇为专项经费,区公安分局牵头制定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办法,并视每年经费使用情况及时报请区政府调整,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见义勇为行为应在发生后6个月内申请或举荐

细则》明确,申请、举荐确认见义勇为的,应当在行为发生后6个月内向行为区公安分局提出申请,由区公安分局组织核实后向区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提交审批确认见义勇为行为。没有申请人、举荐人的,区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可以依照职权予以确认。

保安员、辅警、治安联防员、交通协管员等负有约定义务的人员,与违法犯罪分子英勇搏斗或者实施抢险、救灾、救人行为,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公民救助有赡养和抚养义务的直系亲属的行为、有监护职责的公民救助被监护人的行为,应视为履行法定义务,不认定为见义勇为行为。

据悉,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3年7月25日至8月4日。公众可前往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官网查阅征求意见稿全文。公众如有意见或建议(含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廉洁性意见),可在官网相关页面下直接发表意见,或通过电子邮件、邮寄信函的形式反馈。建议提供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非强制要求),以便进一步联系。如反馈意见信息不准确或不完整无法及时进一步核对有关情况的视为无效意见。

联系部门为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治安大队;联系地址为广州市海珠区宝岗路1号大院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治安管理大队;联系人为沈警官、钟警官;联系电话为83117758;电子邮件为[email protected]

轻微伤以下(含轻微伤)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标准

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奖励在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生命财产正在受不法侵害时,挺身而出积极保护或设法救援的人。

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奖励在排除灾害事故中,不顾个人安危挺身而出,保护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生命财产的人。

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奖励协助公安、司法机关追捕逃脱犯或者犯罪嫌疑人,事迹突出的人。

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奖励在其他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制止犯罪中表现突出的人。

见义勇为行为认定

保安员、辅警、治安联防员、交通协管员等负有约定义务的人员,与违法犯罪分子英勇搏斗或者实施抢险、救灾、救人行为,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

公民救助有赡养和抚养义务的直系亲属的行为、有监护职责的公民救助被监护人的行为,应视为履行法定义务,不认定为见义勇为行为。

意见反馈

据悉,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3年7月25日至8月4日。公众如有意见或建议(含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廉洁性意见),可在官网相关页面下直接发表意见,或通过电子邮件、邮寄信函的形式反馈。联系部门为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治安大队;联系电话为83117758;电子邮件为[email protected]

(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夏强、廖靖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