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保委告铁路局难立案 丢失票须全额补票引议

03.02.2015  23:24

  2014年4月,消费者陈伟(化名)通过铁路客户服务中心12306官网购票,并通过正常检票程序进站乘车。出站检票时车票丢了,他提出凭本人身份证和12306网站反馈至个人邮箱的购票通知,要求车站核实后放行,然而杭州火车站坚持要求其必须全额补票才予以放行。最终,陈伟不得已全额补票。后来,陈伟向浙江消保委进行了投诉,他认为铁路部门的这种做法不合理。随后,浙江消保委又陆续接到若干类似投诉。2014年12月30日,浙江消保委”一纸诉状,将上海铁路局(管辖沪、浙、苏、皖三省一市境内铁路)告上了上海铁路运输法院,“铁老大”再次被推上舆论的风口浪尖。

  据浙江消保委提供给《中国经济周刊》的材料显示,浙江消保委在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后,分别以电话、书面形式向上海铁路局调查核实消费者投诉事实,以及了解铁路部门要求消费者补票的依据。

  上海铁路局分别以电话、书面回函方式答复称,《铁路旅客运输规程》(铁运【1997】101号)第四十三条规定,旅客丢失车票应另行购票。在列车上应自丢失站起(不能判明时从列车始发站起)补收票价,核收手续费。

  上海铁路局认为,车站工作人员要求消费者补票的做法符合《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的上述规定。浙江消保委则认为,消费者的实名购票信息在铁路售票系统中完全可以核查,铁路运输部门要求消费者必须另行购票的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由于双方无法达成调解,浙江消保委遂代表消费者提起对上海铁路局的公益诉讼。1月21日,浙江消保委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的上一级法院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致函,提出了立案监督的请求,但至今没有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