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消委会对销售毒海鲜案提起公益诉讼 要求十倍赔偿
2018年10月15日,广东省消委会再次对食品犯罪重拳出击,首次以仍在实际经营的市场主体——深圳市七十九号渔船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作为被告,对其购销有毒有害海鲜产品的违法行为,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提出判令被告在人民日报等四家主流媒体头版刊登不少于十次的公开道歉声明、承担195900元惩罚性赔偿金等诉求。此案由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作为支持起诉单位,广东省消委会公益诉讼律师团成员、广东金轮律师事务所律师进行无偿代理。目前,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
2016年12月,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就其立案调查的赖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存在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情形,向省消委会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省消委会就本起案件依法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经过深入调查研究,省消委会认为:被告在2016年期间,连续多次被执法人员检出其销售的海鲜产品中含有毒有害物质,甚至在收到监管部门的检验结果,明知供货商提供有毒有害海鲜产品的情况下,亦未采取更换供货商、加强自检等有效措施,仍继续购进、销售相关产品,其行为侵害了不特定多数消费者的身体健康,侵犯了广大消费者的健康安全权。为打击侵害消费者的行为,维护公共利益,省消委会决定就该事件提起赔偿性消费民事公益诉讼。
考虑到本案被告所实施的侵权行为已持续一段时间,受损害消费者较多。同时,食品不同于其他产品,证据难以采集和保存,对人体健康的损害也难以评估。因此,广东省消委会按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请求法院对被告处以销售价款十倍的惩罚性损害赔偿。同时,根据刑事卷宗中查获的被告采购报表及台账记录,并结合被告运营负责人赖某等人刑事讯问笔录,计算出被告所销售的有毒有害海鲜产品合计销售价款达19590元,提出被告承担195900元损害赔偿金额,并建议该赔偿金由法院代管,用于赔偿主张权利的受害消费者,若在规定期限内无消费者主张权利,则上缴国库。
本案与以往的赔偿性诉讼案例最大的不同是:其一,诉讼主体不同。以往案例诉的是个人,基本是独立的个体户,本案被告则是一家大型餐饮服务公司,属于仍在正常营业的企业市场主体;其二,违法情节不同。本案被告在监管部门多次对其销售的花螺及有关贝壳类产品进行抽检,多次告知检出国家禁止添加物质氯霉素时,仍继续购进和销售,有明知故犯、放任违法的嫌疑;其三,诉求重点不同。本案要求“判令被告在人民日报、南方日报、深圳特区报、中国消费者报等四家报纸第一版面连续分别刊登不少于十次的公开道歉声明”,并且将此诉求放在第一位。如此高规格、大力度、广范围的道歉诉求,在我国公益诉讼实践中还是第一次。
省消委会作出以上创新,主要有三点考虑:一是扩大违法惩戒影响。通过被告连续广泛的道歉声明,加大舆论压力,增强舆论成本,从舆论效应上提高违法惩戒力度;二是保障公众知情权。通过被告连续广泛的道歉声明,让更多公众和消费者了解违法侵权行为,避免再度陷入侵权伤害;三是多维度发挥公益诉讼“利器”作用。广东省消委会始终认为,公益诉讼是一把“利剑”,是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利器。只有更多使用,不断实践,不断创新,多维度、全方位挖掘其功能效用,才能发挥其在震慑犯罪、遏止犯罪的作用,真正实现其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初衷。特别是针对食品犯罪等严重侵害消费者的现象,只有加重惩罚力度,才能打击犯罪,彰显我们“食品安全不容挑战”、坚决维护百姓“舌尖上的安全”的决心和信心。(粤消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