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日报社一主任贪污 终审维持原判10年徒刑

22.04.2015  06:12

消费日报社原总编室主任兼专题部主任顾某,涉嫌贪污了42.5万元的软文广告费,一审被判10年后上诉(本报4月8日曾报道)。记者昨天获悉,市二中院终审维持原判。

丰台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12月至2013年12月,顾某在担任消费日报社专题部主任期间,利用其负责编稿、审稿、用稿及收取行业定向费的职务便利,将隋某交给消费日报社的行业定向费私自截留据为己有,金额共计42.5万元。赃款均未退还。

顾某曾供述,他负责报社专题部后,每年需向单位交30万元作为考核指标。除了拉广告、找赞助之外,还有一项叫作“行业定向宣传费”,也就是常说的“软文广告收入”。2012年,女子隋某开始和他合作经营“软文广告”,版面费由隋某打入他的个人银行卡。

顾某辩称,其与消费日报之间是承包关系。但是消费日报社社长证言否认承包关系,称按照规定,“软广告”的收入必须由客户直接打到消费日报社的账户上,再由报社和相关负责人进行具体的再分配。

一审法院以贪污罪判处顾某有期徒刑10年,没收财产5万元,并责令他退赔消费日报社42.5万元。顾某上诉后,二中院终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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