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消费者协会发布 “互联网消费维权案例”

04.03.2015  19:18

  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近一周年,其中“网购7天无理由退货”的规定为网购提供了法律保障,欺诈行为更是要受到三倍惩罚。但在实施中,退货商品是否影响“二次销售”、退货运费由谁承担等问题成为阻碍消费者顺利退货的重要因素。而由于店方不承信,消费者也时常面对很多困扰,如购买假货是否能够顺利得到退货、赔偿?面对这样庞大的网络消费市场,网购平台该如何完善制度规范触角?消费者权益如何得到有效保障?消费者如何能够畅享消费?

  昨日,长春市消费者协会发布2014年互联网消费维权典型案例,并对案例进行了评析。

  案例1以旧充新商家欺诈应赔3倍

  [投诉概况]吕先生于2014年3月在唯品会花1820元购买了万宝龙高端商务包金半框光学眼镜架,收到后发现该眼镜架是一副配好的眼镜,且有定货人的退货资料,经吕先生与当事人了解,此眼镜是在戴了几个月后由于掉漆严重而主张退货的。吕先生认为唯品会这种买新品给旧品行为已构成了欺诈,在要求欺诈赔偿时,唯品会只承认是由于员工失误而导致,提出可以给退货,并对服务失误愿意承担200元补偿。

  [案例评析]唯品会销售的眼镜,是以旧的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品进行销售,根据《侵犯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七项规定:在销售的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是一种欺诈消费者行为。按照《消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因此,唯品会应该给与退货,并赔偿价款三倍,即5460元。

  案例2水货当行货手机卖家应掏万元

  [投诉概况]王先生2014年1月投诉称于2013年11月在淘宝网花3500余元购买一款三星手机,在使用不到二个月手机便出现质量问题无法使用,拿到三星售后进行维修时工作人员经检查后拒绝维修,理由是该手机并非正品,王先生找到淘宝网经销店主要求退货遭到拒绝。

  [案例评析]王先生购买的手机经售后服务部门鉴定为非正品,因此,不能受到7日无理由退货的限制。按照《侵犯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规定(同上),淘宝网经销店不但应该给与王先生退货,还应给与王先生购买商品价款三倍的赔偿,即:10500元。

  案例3网购电视维修要差价商家无理

  [投诉概况]2014年7月18日消费者王某打电话投诉三星售后称:他于6月4日在天猫网站,花5070元购买了“三星”品牌、型号:hu5900的48寸液晶电视机,送货到家观看15天内出现电视机开机有白屏、图像模糊等现象,经三星售后上门检查该电视机存在质量问题,消费者按“三包”规定要求履行换机,但“三星”售后以该款产品不是在长春市内商场购买并该款电视已经涨价为由,要求王先生要交涨价部分的差价款才可以换货。经市消协调解,三星电视长春市售后部门免费为消费者更换了一台新的型同型号电视机。

  [案例评析]《消法》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规定,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选择换货或者修理。换货时,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因此,三星公司应免费为消费者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张雅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