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成功维权案例 今后你遇类似纠纷或可“复制”

13.03.2015  14:46

东莞中院公布5大消费纠纷典型案例

这些案例中,消费者都成功维权

今后你遇类似纠纷或可“复制处理”

东莞时间网讯 汽车保险理赔高保低赔时有发生,到底该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折旧?保修期内汽车发动机活塞出现裂痕,而车主又曾自带机油和火花塞进行保养,该谁承担责任?网购物品出现质量问题,该由谁承担责任?这些问题都与市民生活息息相关,如果纠纷到了法院,法院会怎么判?昨天,东莞中院公布的5大消费纠纷典型案例就包含这些方面的内容。看看这些案例,法官会告诉你,该如何进行相关方面的维权。

买到过期食品

法院支持10倍赔偿

案情:去年1月,吴某贤在东城某商场购买的鱼仔和火腿肠是过期的。他当场向工作人员反映,但赔偿问题谈不拢。吴某贤就提起诉讼,要求10倍赔偿,以及误工费和精神抚慰金等。商场方面称,不是故意出售过期食品,只愿意双倍赔偿。

此案一审认定,吴某贤花费66.8元购买的食品确实已经过期。最终,东莞中院二审判决,商场方面应支付10倍赔偿。

释法:依据《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食品经营者负有保证销售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法定义务,应当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进行及时清理。此案中,商场方面应认定为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在此情况下,消费者可以同时主张赔偿损失和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提醒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消费者在购买过程中,应检查该食品是否超过保质期。

车险遭遇高保低赔

从何时开始计算折旧是关键

案情:2013年1月,吴某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被交警认定负次要责任。他的车在2010年登记购买,价格为79.8万元。吴某给车辆投了保险限额为53万的车辆损失险及不计免赔险。事发时,还在保险期限内。而经过鉴定,车辆损失价值为49.2万元。吴某因此主张保险公司支付49.2万。保险公司虽然对车辆损失情况予以认可,但对车辆损失评估价格不予认可,认为应该按照保险单约定的新车购置价计算实际价值,应该为428240元。

一审法院判决支持吴某49.2万元的诉求。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东莞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释法:主审法官称,根据合同条款及《保险法》规定,可以确认本案中双方签订的保险单约定吴某的车辆的新车购置价格为53万,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也为53万。

因为对新车购置价格进行重新约定,依公平原则,应认定双方在确定该新车购置价时已对吴某的车辆投保前的折旧进行折算,即涉案车辆投保后的实际价值应以双方投保时约定的新车购置价为基准,从投保的第二天开始按新车购置价53万元来计算折旧。经过计算,涉案车辆出险时的实际价值为507740元,而吴某主张的索赔49.2万元没有超出实际价值,因此法院予以支持。

提醒

市民在给车辆投保时,往往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一个保险金额,不按照汽车的购买价来购买。在发生事故后,保险公司往往又主张按双方商定的保险金额并按汽车的登记日期开始折旧认定保险价值,类似案件投保人往往认为在协商保险金额的时候其已经对汽车进行折旧后确定保险金额,如果再进行折旧,产生高保低赔的社会效果。

保修期内发动机损坏

与自带机油保养无关

案情:莫某在2011年从华某公司购买一辆进口大众轿车。车辆先后做了5次保养,前两次在华某公司,中间一次在大众授权的佛山一家4S店,后两次在宝某公司。莫某曾3次自带机油,一次自带火花塞。2013年,车辆发生故障,经检查为发动机缸体的活塞出现裂痕。莫某于是将华某公司、宝某公司和佛山的那家4S店均告上法庭。

法院一审判决华某公司为莫某免费维修更换车辆的发动机。华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东莞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释法:法院认为,莫某基于合同违约为由,起诉宝某公司,但双方之间并无直接的买卖合同或维修合同关系,因此驳回莫某要求宝某公司承担责任的诉求。

华某公司认为,涉案车辆不存在质量问题,是莫某自带机油和火花塞导致人为损坏。

法院认为,4S店经过大众汽车授权,具有一定的保养、维修专业水平,其没有制止莫某自带机油和火花塞的行为,一定程度上确认莫某所带东西质量合格,不足以对发动机造成损害。其次,两名被告没有举证证明使用自带机油和火花塞会对发动机造成损害,也没有证据证明故障是因车主使用、保养不当所致。

法院认为,发动机作为汽车的重要部件,其内部组件存在裂痕属于较为严重的质量问题,该质量问题不仅严重影响了购买人的正常使用,且极易产生交通安全问题。

综上所述,结合社会大众保养车辆的习惯,法院认定案涉车辆发动机存在故障的原因是自身的质量瑕疵。

提醒

1、购买车辆时应当详细了解车辆保修的各项细节,特别是各个部件的保修期限。

2、车辆出现质量问题时,应当及时前往4S店处理,并保存相关证据,必要时应当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超过诉讼时效而无法得到法律的支持。

热水器无产品说明书

商家赔偿千元

案情:刘某在某商场购买一台电热水器,安装的时候发现没有产品说明书、合格证以及三包凭证,他觉得权益受到侵害,要求“退一赔三”。与商场协商不成,他向法院提起诉讼。

最终,经过调解,双方达成消费者退回涉案电热水器,商场退款并赔偿1000元的协议。

提醒

对于消费者来说,要注意以下事项:

1、索要发票。消费者购买大件商品,务必向商家索要发票。发票是证明买卖合同关系的有力证据,对消费维权十分重要。

2、认真检查商品以及附件。案例中的消费者维权意识十分强,收到货物后认真检查商品以及附件,发现缺少附件马上与商家以及生产商联系。

3、认真记录纠纷处理过程及保留证据。本案中的消费者以记事本的方式将整个维权过程记录并作为证据提交,为法官以及调解员了解处理案件提供了有效的说明,也为纠纷妥善处理提供了便利。

网购物品有损而拒收

法院判电商担责

案情:2013年5月,陈某在京东商城下单购买该商城的多件自营商品。次日,陈某在收货时,发现拉杆箱有破损,于是拒收该商品。双方协商未果后,陈某将京东电子商务公司和京东信息技术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公证费等共计946.8元。

京东电子商务公司主张该商品的实际销售方为京东信息技术公司,并称案涉箱子是由其他公司生产制造的,他们在网络交易平台提供网络交易服务,不是直接的销售方。京东信息技术公司辩称,陈某与其不存在买卖合同。

庭审中,双方均确认涉案商品为“自营商品”。陈某认为,所谓自营商品,即为京东商城也就是被告京东电子商务公司自行销售的商品,区别于第三方在京东商城销售的商品,因此,要求京东电子商务公司承担相应责任。但京东电子商务公司却不这么认为。

法院认为,根据证据可以认定京东信息技术公司为案涉商品的实际销售商,其应承担案涉合同责任;而京东电子商务公司是案涉网站京东商城的所有者,在登载案涉商品的网页上也明确标示“本商品为京东商城自营,享受京东商城自营配送服务”等文字说明,并未明确向消费者披露该商品存在其他交易主体,因此,陈某要求京东电子商务公司与京东信息技术公司就案涉合同承担连带责任,法院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支持陈某的诉求。

释法:常见的网购平台分为自营和他营两个类型。自营网购平台的提供者和销售者是同一个主体,而他营网购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平台,不参与具体商品的交易。但本案所涉京东商城网购平台原为自营网购平台,  后来逐步发展为自营、他营兼有的平台,因此,其是否需在具体的交易中承担责任,应当根据其对商品实际经营者的信息披露情况来确定。

提醒

消费者应选择合法的网购平台购物,认真甄别和挑选商品,在收到商品后核对所购商品是否与网上样品一致,最好选择信用第三方作为中介支付,避免事先将款项汇入卖家指定账户,发生纠纷时,买卖双方应尽量协商解决,也可以要求网购平台提供者协调处理;当自己的权益遭受损害时,消费者可以向工商行政部门举报或者向消费者协会投诉,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