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维权,法律援助需给力

18.03.2016  11:31

  ■ 辛平

  本报报道,15日,由市工商局和市消委会联合发改、质监、食药监、烟草等19个部门,在梅城客都汇广场举办了主题为“新消费,我做主”的3·15消费者权益日宣传咨询服务活动。

  我市相关部门在消费者权益日开展咨询服务活动,加大权益宣传力度,积极意义不言而喻。笔者认为,只有把为消费者维权支招与严厉执法融为一体,假冒伪劣产品才有可能绝迹。

  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假一赔三”和损失2倍的惩罚性赔偿、保底赔偿500元等,但现实中消费维权仍面临多种难题,其中最主要的是维权成本太高。一是消费者的弱势状况没有得到改善,大量的霸王条款成了维权的一道门槛;二是维权的途径并不十分畅通,维权效率不高,使得消费者产生畏难情绪,更多是望而却步。这就要求相关执法部门积极介入,在为消费者维权支招的同时,千方百计优化服务,为消费者维权提供多重保障。

  事实上,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加大了行政处罚和惩罚性赔偿的力度,扩大了相关主体承担连带责任的范围,将最高罚款金额提高到货价的30倍,还规定了“假一赔十”、保底赔偿1000元等,提高了违法成本,降低了维权成本,为打假提供了尚方宝剑。但要想让这些有利于消费者维权的法律落地,还需从案件受理、举证责任、霸王条款、连带责任、“知假买假”,以及食品犯罪的定罪量刑等方面,提供法律援助,使执法真正硬起来。

  我国新消法赋予了消费者更多权利,消费者积极去掌握和利用就可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权益。我市借助“3·15”开展“新消费,我做主”主题宣传咨询服务活动,进一步培养了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当然,我们更期待执法部门运用惩罚性赔偿、连带责任、举证责任倒置等法律规定,让有理的消费者打得赢官司,提高消费者维权的胜诉率,依法兑现相关权责,严厉执法,彰显司法打假声威,为消费者维权营造良好的法律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