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须反思,行业自治也当反省
东莞时间网讯 只要不存在暴力和欺诈,所使用的推销手段和经营方式严格限定在法律许可范围之内,那么,美容院的作为就很难被指责。关键的问题在于,在与市民林先生的交易过程中,这一点能否得到确认。
《东莞时报》报道,市民林先生从去年11月份开始,在东坑镇的一家美容院前后花费了2.2万多元用于美容。他投诉说,本来美容院答应给他做面部免费美容,不料最后却花了那么多钱。他和家人觉得这家美容院存在欺诈行为。目前,工商部门已介入调查。
更确切的事实和正式的处理,有待有关部门的调查报告来做出。不过,通读报道,一个大致的印象倒也不难得出。首先,作为一家以赢利为目的的商业机构,美容院在推销自己的产品和服务时,显然是不遗余力的。这无可厚非,最大化地追逐利润,本就是资本和商业机构之所以存在的意义。只要不存在暴力和欺诈,所使用的推销手段和经营方式严格限定在法律许可范围之内,那么,美容院的作为就很难被指责。关键的问题在于,在与市民林先生的交易过程中,这一点能否得到确认。如果说,美容院的产品和服务,确已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所进行的推销方式和手段,也经得起法律的严格质疑,那么,美容院就完全可以无惧任何外在的挑剔——哪怕事发后消费者“闹”上门来,美容院愣是一分钱不退,也无可厚非。
其次,在作为消费者的林先生这一边,需要厘清的几个问题恐怕是:一、当自己因受免费美容广告诱惑,走进美容院,向院方咨询甚至购买美容服务和产品时,是否清楚理解,自身行为以及与对方互动中,所包含的种种可能性?换言之,美容院不是慈善机构,而是一个每分钟都在支出各种成本、必须以赢利来维持自身运转的商业场所。免费美容是一个通常一般人都不难理解的美容院“拉人”广告,这个场所的天空是绝难掉馅饼的,对此,林先生是否有足够清醒的心智认知?二、在与美容院工作人员交流时,林先生是否清晰准确地表明了自己的需求和意图?如果对对方人员推荐的某些产品或服务,自己并无购买的打算,又是否明确地表明了态度,行使了消费者本有的拒绝权?如果并无证据证明对方在推销中使用了欺诈、强迫手段,那么,即使对方“过度热情”,作为有着完整消费者权利的成年人,林先生是否也应该对于自己的消费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呢?
最后,有必要对美容行业表达的一个观感是,自诞生以来,美容行业的整体美誉度就一直不高。这其中,虽有观念滞后、社会误解等外界因素,但坦率而言,随着“奥美啶”等“整容变毁容”事件的发生,美容业自身所存在的问题,也的确不少。综合来看,常常被消费者诟病的,不外乎就是超范围经营、以次充好、蒙骗欺诈等等。
这次发生在林先生身上的事件,即使有关部门最终的调查结果出来,法律和行政层面美容院无须承责,但也必须承认,这种太过急功近利“一口咬出一嘴油”、有违大众通常消费认知的事件,对于行业的美誉度依然是一个不小的伤害,其潜在影响更是长久存在的。聚沙成塔积腋成裘,类似事件发生的频率一旦超过公众的某个心理临界点,那么,美容市场的萎缩、美容行业整体的不信任感也就积重难反了。做生意讲究的是互利和共赢,公众这种认知一旦形成,行业前景也彻底黯淡了。就此,如何应对公众这种正常的情绪反映,加强行业教育、强化行业核心竞争力、提升行业美誉度,以改善行业的整体处境,也是一道摆在美容行业各协会、各行业组织面前的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