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传媒:因总经理涉嫌合同诈骗 控股子公司香榭丽运营已停顿

26.05.2016  09:37

原标题: 粤传媒:因总经理涉嫌合同诈骗 控股子公司香榭丽运营已停顿

  因控股子公司上海香榭丽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总经理叶玫因涉嫌合同诈骗被公安机关立案,粤传媒(002181)近期备受影响。日前,深交所向粤传媒发出针对2015年年报的问询函,特别提及香榭丽事件对公司的影响,5月25日晚间,粤传媒披露回复公告,称香榭丽公司日常运营已基本停顿,公司正派出专项工作组催收应收账款,同时正在推进有关的财产保全事项。

  粤传媒回复,目前香榭丽公司未开展新业务,现有广告业务收款迟缓,资金持续紧张,存在大量逾期未付款项,供应商通过停播等手段主张权益,员工大量离职,严重影响其日常运营及新业务拓展,日常运营已基本处于停顿状态,经营活动已无法正常开展。

  在管理层方面,香榭丽公司现任主要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两名、财务总监一名。香榭丽公司总经理叶玫因涉嫌合同诈骗被公安机关立案调查,目前未正常履职;香榭丽公司副总经理李名智、乔旭东未正常履职,且公司未接到相关通知;香榭丽公司财务总监正常履职;香榭丽公司原副总经理周思海已于2015年10月离职。

  针对香榭丽公司持续经营的不确定性,粤传媒表示已采取以下解决措施:一、继续加强应收账款的催收力度;二、控制并努力降低运营成本及不必要的费用支出;三、拟订员工安置预案并与有离职意愿的员工进行协商;四、向香榭丽原股东发函,推进对盈利承诺的追偿及财产保全等工作。对于香榭丽未来的经营计划,公司拟聘请中介机构对香榭丽公司的资产、债权和债务进行进一步核查;同时将对香榭丽公司未来是否持续运营、整顿重组或申请破产清算等可能采取的处置措施进行研判并制定方案。

  另一方面,就此事件,深交所认为粤传媒内部控制存在如下重大缺陷:一是营业收入及应收账款的确认问题。香榭丽在未取得相关必要单据并严格审核的前提下,即在相关经济利益流入存在不确定的情况下,确认了部分营业收入及应收账款,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会计政策的相关规定,上述缺陷影响财务报表中营业收入及应收账款存在及准确性的认定。二是应收账款的管理问题。香榭丽未能对赊销客户的资信情况进行详细评估,且定期对账制度执行不到位,部分应收账款的可收回性存在不确定性。深交所要求公司补充说明已采取和拟采取的具体措施。

  对此,粤传媒表示,针对香榭丽公司营业收入及应收账款的确认问题,公司在编制2015年度财务报表时已对这些可能存在的事项予以关注,对营业收入及应收账款进行了相应调整。

  在应收账款催收方面,粤传媒已派出由公司副总经理牵头的专项工作组赴上海协助香榭丽公司清收应收账款,通过组织召开专题会议有针对性地因应不同客户研究制定催收策略,要求香榭丽公司制定收款计划并每月报送收款月报,落实催收措施;同时,公司已协助香榭丽公司采取向客户寄送催款函、律师函等方式促进应收账款回款,后续将根据发函及收款情况进一步采取诉讼等途径处理逾期应收账款的收款事宜。

  根据粤传媒年报披露,2011年4月6日,香榭丽总经理叶玫代表香榭丽与北京蓝天新视野传媒广告有限公司签订《蓝岛大厦LED电子显示屏广告招商代理协议》及《补充协议》,香榭丽为蓝天广告所有的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8号蓝岛大厦LED电子显示屏的广告代理商。其中,《补充协议》第3条约定,香榭丽未能于2014年5月31日前IPO上市发行,则香榭丽需以现金形式分两次向对方支付总额为1800万元的股代费(实质为代理费)。2015年1月和2015年10月,蓝天广告先后两次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香榭丽,要求香榭丽支付股代费,法院最终判决香榭丽败诉。2015年12月,蓝天广告申请财产保全,法院冻结香榭丽账户。

  对此,粤传媒回复称,鉴于香榭丽原股东叶玫等人未如实向公司披露2011年4月6日签订的《补充协议》,违反了重组时签订的协议及相关承诺。2015年12月19日,公司第董事会审议通过了拟向香榭丽公司原股东提起违约诉讼的议案。2016年1月25日,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公司及新媒体公司起诉叶玫等二十名交易对方的合同纠纷案件。目前该案已进入法院审理程序,将于2016年7月11日在越秀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公司正在积极作开庭准备,同时推进有关的财产保全事项,努力维护公司利益。(李映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