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继续深化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隐患排查治理有关事项的紧急通知(粤安办〔2014〕92号)
粤安办〔2014〕92号
关于继续深化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
隐患排查治理有关事项的紧急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顺德区人民政府,省安委会各成员单位,中直驻粤有关单位,省属企业:
2014年8月27日至8月29日,国务院安委办暗查暗访组采取“四不两直”的方式,对我省湛江市6家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安全管理工作进行了暗查暗访。暗查暗访组肯定了湛江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成效的同时,指出了6家涉氨制冷企业存在的主要隐患和问题: 厂房建(构)筑物方面:一是 氨制冷机房与宿舍楼安全距离达不到《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防火间距要求,个别企业员工宿舍与制冷车间在同一建筑物内; 二是 建(构)筑物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安装、监理等资料不完善; 三是 未能提供消防验收报告或消防通道不畅通。 制冷机房方面:一是 制冷机房布置达不到《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等要求; 二是 机房电气、变配电所、相关报警装置和控制室布置达不到《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1992)等要求; 三是 少数储氨器等特种设备安全设施未按标准规范检测、设置; 四是 有些企业应急救援和防护安全用品不健全完善; 五是 职业危害因素检测不全面。 加工车间方面:一是 部分企业加工车间快速冻结装置未设置在单独控制间内,现场操作人员超过9人; 二是 有些企业加工车间快速冻结区域未安装氨气浓度检测报警仪器和事故排风装置; 三是 现场安全警示标志、标识不足。 安全管理方面:一是 有些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不齐全; 二是 有些企业制冷工未持证上岗,培训不到位; 三是 部分企业隐患排查整改不彻底; 四是 部分企业应急预案专业针对性不强,应急装备不完善,事故应急演练不熟悉等。
自去年9月份全省统一部署开展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以来,我省各级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企业虽然做了大量工作,但从今年省安会办组织的多次督查检查、暗访暗查情况看,国务院安委办暗查暗访组指出的上述隐患和问题并非湛江市少数企业独有,在全省各地涉氨制冷企业普遍存在,说明我省涉氨制冷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液氨使用隐患治理不彻底、政府监管执法力度偏弱等问题,安全生产潜在风险依然巨大。为切实做好我省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工作,推进“八打八治”为重点的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确保我省制冷企业液氨使用安全,特提出如下通知。
一、强化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隐患治理责任
企业是生产经营主体,更是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各地、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要求,依照各自职责,在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同时,要指导、帮助和监督企业主动、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涉氨制冷企业要认真、如实对照《涉氨制冷企业自查自改表》、《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技术指导书(试行)》,再次全面组织安全生产自查自改工作,进一步建立健全责任制、现场作业、特种设备运行管理、消防安全审验、培训教育、应急预案和演练等制度措施。各涉氨制冷企业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法》、《消防法》、《特种设备安全法》、《城乡规划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2010)、《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氨制冷系统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SBJ12-2011)、《工程设计资质标准》(2007年修订版)等标准规范。企业主要负责人要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分解任务、落实责任、明确要求,层层动员部署、岗位自查自纠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同时,企业要严格实行安全生产检查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做到不打折扣、不留死角、不走过场、不留盲区。对于查找的各类隐患和问题,企业必须建立“一案一档”、动态销案,做到整改方案、责任、时限、措施和资金“五落实”,全面提高企业依法依规生产经营水平。
二、继续深化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工作
各级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的通知》(安委〔2013〕6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继续深入开展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的通知》(安委办〔2014〕10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下发的《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技术指导书(试行)》及《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的通知》(粤安〔2013〕14号)、《广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继续深入开展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的通知》(粤安办〔2014〕53号)、《关于开展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安全专项督查检查情况的通报》(粤安办〔2013〕131号)相关内容、要求和职责分工,在各级地方政府统一领导、省安委会有关成员指导监督下,各级质监、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经信、农业、住建、商务、规划、环保、工商、交通、电力等部门要协调联动,齐抓共管,继续保持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的高压态势,切实抓好液氨使用的综合治理工作。
三、严格涉氨制冷企业专项执法检查和责任追究工作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继续加大对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工作宣传力度的同时,要认真落实省安委会《关于集中开展“八打八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工作的通知》(粤安〔2014〕17号)精神,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要求,依照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程以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下发《涉氨制冷企业执法检查表》等规定,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存在非法违规行为且未整改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从严从重处理,严厉打击各类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坚决整顿治理、关闭取缔非法违法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涉氨制冷企业,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凡存在重大隐患无法整改或在短时间内难以整改,不能保证安全生产的,要列出企业名单由当地政府依法予以关闭。湛江市人民政府要对国务院安委办暗查暗访发现的隐患和问题实行挂牌督办,督促、检查企业逐一对照整改,确保安全生产。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以“四不两直”、暗查暗访等方式组织开展涉氨制冷企业“打非治违”专项行动,通过主流媒体积极报道专项行动开展情况,选择典型案例公开曝光,增强“打非治违”震慑作用。省安委办将组织相关部门、专家和媒体记者对各地开展专项治理工作进行暗查暗访,对整治工作不达标、隐患问题较多的地市将通报批评。同时,各地、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要及时总结专项行动阶段性成效,分析、整治存在的问题并监督落实,同时报送省安委办,一并纳入本地区、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内容之一,以实际成效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广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9月5日
(联系人:曲全杰,电话:020-83133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