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督促涉氨制冷企业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加强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粤安办〔2016〕24号)

03.03.2016  14:29

粤安办〔2016〕24号

 

 

 

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督促涉氨

制冷企业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加强

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委员会,顺德区安全生产委员会,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为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近期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批示指示精神,现将《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督促涉氨制冷企业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加强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安委办函〔2016〕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明确责任、限期整改。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狠抓本地区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存在的安全隐患和问题的整改落实。湛江市(9家)、揭阳市(5家)要依据《安全生产法》、《消防法》、《特种设备安全法》及《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广东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情况的通报》(安委办函〔2015〕23号)要求,按照《通知》要求迅速制定尚未完成“两类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的14家涉氨制冷企业详细整改整治方案,指定牵头部门、具体人员负责跟踪督办,务于2016年6月底前完成隐患整改。整改期间企业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属地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必须严格督查检查,确保安全。湛江、揭阳市整改方案、负责人和联系人名单,请于2016年3月15日前报送省安委办,并做到整改情况每月一报。其它地市(含顺德区)要坚持问题导向,突出“两类重大事故隐患”的重点整治,进一步查漏补缺,严防漏管、反弹,加强抽查、巡查,严格执法、强化监管、规范履职、依法处罚。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及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属地政府要依法予以关闭。对今后督查、检查中发现依然存在“两类重大事故隐患”涉氨制冷企业的,将依法追究有关地级以上市(含顺德区)政府和部门相应的监管责任。

二、动真碰硬,深化治理。各地要坚持问题导向,突出重点,统筹抓好涉氨制冷企业专项治理各项工作落实。要进一步加大对涉氨制冷企业隐患整改力度,抽调本地区行业专家组成检查组,检查辖区内各涉氨制冷企业落实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情况,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同时要认真记录督查检查时间、地点、被检查单位名称、发现的隐患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等。对2013年9月以来各级督查检查涉氨企业发现的安全隐患和问题组织开展“回头看”,指定专人负责跟踪、督办,促进企业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责任、措施、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五落实”。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企业,各地要通过约谈或函告、挂牌督办、停产整顿、媒体曝光等多种形式,限期治理各类事故隐患。省安委会各有关成员单位要依照职责认真落实《通知》、《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的通知》(粤安〔2013〕14号)等要求,依法加强对各地涉氨制冷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检查,进一步推动我省涉氨制冷企业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建立部门信息共享、联合督查执法、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各地要及时总结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工作情况,并将工作总结和《           市2016年涉氨制冷专项治理数据统计表》(见附件2)分别于2016年6月15日和2016年11月15日前上报省安委办(含电子版)。

 

      附件:1.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督促涉氨制冷企业重大

                    事故隐患整改加强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安委办函

                  〔2016〕3号)

          2.             市2016年涉氨制冷专项治理数据统计表

 

 

 

广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3月2日

(联系人:曲全杰,电话:02083133417,邮箱:[email protected]

 

 

 

 

 

 

 

附件: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督促涉氨制冷企业重大.PDF

附件: 2016年涉氨制冷专项治理数据统计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