淘汰制不等于须有公务员被解聘

02.02.2015  13:08

    【首席评论】

  何 勇

  近日,深圳市委组织部与市人社局共同制定了《深圳市聘任制公务员聘任合同管理办法(试行)》,明确规定14种解聘情形,解聘程序也被明确,减少不公平因素。用人单位违规聘用及解聘聘任公务员的,将被责令纠正,违规者还将被处分。

  近年来,各地为了打破公务员“铁饭碗”和“终身制”,加快公务员队伍的流动,试行“瓷饭碗”的聘任制公务员,而且聘任制公务员规模越来越大。但是,从各地试行聘任制公务员状况来看,解聘的聘任制公务员太少,甚至是零解聘,饱受外界质疑。据统计,深圳市近9年来,聘任制公务员规模超过了3200名,但至今无一人被解聘。由此不少人认为,聘任制公务员实质上已经从“瓷饭碗”转变为另一种形式的“铁饭碗”,要求加快聘任制公务员淘汰的声音越来越强。

  深圳市对于聘任制公务员管理,正式引入淘汰机制,对于考核不合格、犯错误等情形的聘任制公务员及时给予解聘处理。毫无疑问,这就让聘任制公务员被解聘的出口更畅通,从制度上真正打破了聘任制公务员的“铁饭碗”,让聘任制公务员“能进能出”,真正回归“瓷饭碗”角色。从而强化了聘任制公务员的职业危机感,更能激发聘任制公务员的职业精神和责任感,倒逼聘任制公务员更加规范手中权力的行使和工作效能的提高。

  然而,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引进淘汰机制,不能简单地理解成是“末位淘汰制”,更不等于就必须有聘任制公务员被解聘才符合淘汰机制。聘任制公务员淘汰机制,只是说符合淘汰机制规定的要淘汰出去,不符合淘汰规定的就该保留下来。换句话说,聘任制公务员引进淘汰机制之后,仍然可能出现多年“零解聘”的局面,仍然可能是没有一名聘任制公务员被解聘。

  道理不难理解,聘任制公务员总体数量较少,对他们的管理比普通公务员又要严格一些。而且,聘任制公务员主要集中在专业技术类岗位,手中的自由裁量权和自主权相对比较小,主要听命于上级领导,意味着聘任制公务员犯错的机会也少。这就决定了聘任制公务员考核不合格、违法乱纪等符合聘任制公务员被解聘条件的概率比较小,被解聘的可能性当然也不大。说白了,聘任制公务员有可能人人都是遵纪守法、尽职尽责的合格的公务员,对他们进行解聘当然没有道理。

  事实上,加快公务员队伍的流动,关键是对于非聘任制的公务员的管理要强化淘汰机制,严格落实《公务员法》中有关公务员考核和退出规定,对于不合格的公务员要及时清理出公务员队伍,不能把聘任制公务员当成解决公务员“能进能出”难题的灵丹妙药。另一方面,不管是对公务员的考核管理,还是对聘任制公务员的考核管理,都必须引入民意测评机制,考核过程和结果要对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才能保障考核的真实性、公平性、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