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刻博弈才能让医责险中看又中用

17.09.2015  16:57

本报报道,我市公立医院将正式推出医疗责任险,首批6家公立医院与 保险 公司进行签约,其他的公立医院计划于10月15日前与保险公司完成签约。统一保险期限为1年,自2015年10月15日零时起至2016年10月15日零时止。

医疗本身属于高风险领域,医院购买医责险,有助于借助商业机制,分散或分担医疗风险。另外,在社会信任感普遍欠缺的背景下,医责险与医调委角色类似,作为第三方力量出现,可以充当医患纠纷的“缓冲器”,将医患矛盾和纠纷的解决转移到医院之外,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患方也多了一个解决纠纷、维护权益的渠道。

在目前初始阶段,政府部门强力推动,在公立医院中大力铺开医责险,对于在较短时间内快速形成资金池有一定必要性。但与此同时,必须指出,强力推动色彩下的购险,亦不排除一些方面的诉求声音被削减甚至掩盖,而强力推动铺开也并非万事大吉,只有各方继续充分博弈,才能使医责险“中看又中用”。

对于一些城市的医责险遭遇理赔难题,一些公立医院认为,自身成了买巨额保险却极少收益的“冤大头”。对于患方来说,出于对医疗事故鉴定结果的“习惯性质疑”,一些患者遭遇医疗纠纷时并不信任医责险渠道,而是仍选择找医院理论,甚至采取“医闹”行为。在这种情况下,一些城市的医责险显得“中看不中用”,医院参保的积极性也不高。

实践中的种种问题,当然有观念或认识偏差的原因,比如,医院认为保险理赔少自己就是“冤大头”,就有忽视保险本身属性的错误认识成分,但客观地讲,更多的问题可能在于医责险因缺乏各方充分博弈而运行机制不够完善所致。一方面,医责险中承保的保险公司,要寻求利润回报,因此,医责险制度设计中要反映保险公司的诉求,理赔门槛不能太低,动辄理赔只会造成保险公司长期亏损而退出市场。另一方面,医责险既然为分散风险、转移纠纷而生,理赔门槛就不能太高,手续不宜太繁琐,医院作为保险服务的购买者,其诉求当在医责险机制设计充分保障,对于服务不满意的保险公司,医院有权拒绝选择,而在多家保险公司开放竞争的环境下,保险公司才会不是只管收保费,而是尽力细化、完善对客户的服务。比如,保险公司要为医院培训和指导,提高其尽量避免自身医疗事故责任的意识;再比如,针对医院不同科室的不同医疗风险,制定不同的保费标准。

总之,医责险推开只是一个开始,随后将面临各方深刻的博弈,而博弈是好事,唯有如此,医责险的机制才能逐渐完善,其正向价值才能得到充分释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