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金融改革建设普惠金融体系的意见

09.03.2015  11:40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省委十一届三次、四次全会精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17号)等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深化我省农村金融改革、建设普惠金融体系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按照“政府引导、改革创新、信用为本、多方联动”的原则,发挥各级政府的推动作用,加大政策支持,充分调动基层组织的积极性,把建设良好信用环境作为深化农村金融改革的基础工作,大力培养和提高涉农企业和农户的诚信意识,通过建设信用体系着力解决“三农”融资难问题,扎实推进普惠金融体系建设工作。
  通过3-5年的努力,我省深化农村金融改革取得明显成效,基本建成较为完善的普惠金融体系,农村地区金融资源大幅增加,金融资源配置效率有效提升,金融服务水平明显改善。
  ——金融资源投入农村地区明显增加。通过政策扶持和正向激励机制,引导金融资源向农村地区配置,粤东西北地区农村金融服务明显改善,涉农贷款金额和占比逐年提高,涉农贷款增量不低于上一年增量,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以下称“两个不低于”)。到2016年底,粤东西北地区新增存贷比达到50%,全省涉农贷款、“三农”直接融资、农业保险保费收入、提供保险保障等主要指标增长率均高于GDP增长水平。
  ——农村金融服务明显改善。以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和基础金融服务为主要内容,加快推进普惠金融“村村通”,推进城乡基础金融服务均等化,使农民足不出村即可享受贷款、汇款、取款、保险等基础金融服务,全面实现农村基础金融服务区域全覆盖、业务全覆盖、人群全覆盖。
  ——金融服务农村发展作用充分显现。把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与创新社会管理有机结合起来,通过创建“信用村”、“信用户”等活动,推进农村综合征信体系建设,形成有广东特色的信用体系建设和普惠金融发展新模式,以信用建设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农民生活改善和社会风气优化。
   二、主要任务和重点工作
  (一)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
  1.创新涉农贷款抵质押方式。鼓励各地在确权登记颁证的基础上,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民住房财产权、海域使用权等纳入抵押品登记范围。探索以集体资产股份作为抵押担保物的贷款办法。积极推广农业机械设备抵押贷款、订单农业贷款、农副产品仓单质押贷款等。将涉农保险投保情况作为授信要素,探索拓宽涉农保险保单质押范围,把具有现金价值的寿险保单和出口信用保险保单纳入质押范围。(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监局、广东保监局、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2.创新农村金融产品。鼓励金融机构开发支持农业科技研发、农产品国际贸易和农业“走出去”的金融产品。推行“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动态调整”的农户信贷模式,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放款进度和回收期限。加快在农村地区推广应用微贷技术。依托农业龙头企业,推广应用产业链融资模式。创新和推广专营机构、信贷工厂等服务模式。引导互联网金融为“三农”发展提供多样化金融产品和服务。丰富绿色金融服务内涵,加强对节水农业、循环农业和生态友好型农业发展的金融服务。(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监局、省农业厅、省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3.完善涉农贷款风险分担与补偿机制。充分发挥政府出资的融资担保基金或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作用,完善涉农贷款风险负担与补偿机制。支持融资性担保机构为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提供融资担保服务,鼓励农业龙头企业为合作农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提供贷款担保。(各地级以上市政府、省金融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4.加大金融扶贫力度。发挥政策性、商业性和合作性金融的互补优势,改进对低收入农户、农村妇女、残疾人等困难群众的金融服务。大力推进扶持妇女创业小额担保财政贴息贷款项目,有效扩大放贷覆盖面。通过社会捐款和对口帮扶资金等方式筹集资金,建立金融扶贫基金,为农村贫困家庭贷款提供担保贴息。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发放小额担保贷款。鼓励金融机构创新农村助学贷款、农村青年创业信贷等金融产品。(省财政厅、省委农办、省妇联、省金融办、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监局、各地级以上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进一步加大涉农融资支持力度。
  1.发展农村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引导金融机构探索实施“一次授信、循环使用、动态监管”的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制度,逐步扩大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覆盖面。充分利用现代支付手段,创新适合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需求的小额信贷产品,探索开发具有小额信用贷款和还本付息功能的银行卡,打造小额信用贷款服务品牌。(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优先办理涉农再贴现业务。对包括商业承兑汇票,农副产品收购、储运、加工、销售环节的票据,农业生产资料生产经营企业签发、收受的票据,县域企业签发、收受的票据,县域金融机构和中小金融机构法人承兑、持有的票据等已贴现的票据优先办理再贴现,促进涉农行业和农村地区小微企业融资。(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创新支农融资模式。运用支农再贷款机制,探索“支农再贷款+金融机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支农融资模式。引导银行机构结合农业生产周期和农业经济特点,灵活确定授信方式,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放款进度和收贷期限。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立紧密合作关系。探索开展“合作社社员互助联保贷款”等新型农户联保金融产品。(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鼓励涉农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融资。加强涉农重点企业上市培育工作,积极推动符合条件的涉农企业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和境外资本市场上市融资。引导高成长、创新型农业企业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支持涉农中小企业在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交易。鼓励大型涉农企业开展期货、期权交易,增强农产品定价能力和风险规避功能,稳定生产经营。(广东证监局、省农业厅、省金融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5.探索开展多元化直接融资方式。鼓励建立农业产业投资基金、农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农业科技创业投资基金。支持涉农中小企业纳入区域集优债和集合债、集合票据发行企业名单,支持涉农企业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支持地方法人银行机构发行专项用于“三农”的金融债。鼓励涉农企业以农村承包土地收益权、水域滩涂养殖权等开展资产证券化融资。(省发展改革委、广东银监局、广东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拓宽农业保险覆盖面。
  1.创新发展政策性涉农保险业务。全面推进水稻、森林、能繁母猪、渔业等政策性保险,提高保障标准,扩大保险覆盖面。稳步提高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保障水平,扩大蔬菜种植保险和生猪保险试点,加快推进政策性家禽、水产养殖保险工作。鼓励各地根据农业产业化特点,积极发展各类水果、马铃薯、玉米、甘蔗、花生、奶牛等具有地方特色的保险项目。鼓励保险公司积极开展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天气指数保险、自然灾害公众责任险、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等新型涉农保险险种。完善政策性涉农保险协保体系。(省农业厅、省委农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林业厅、省金融办、省海洋渔业局、广东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推广“政银保”合作模式。加大财政扶持力度,推广“政银保”合作模式,支持金融机构为农户和涉农企业提供贷款,保险公司为贷款提供保证保险。(各地级以上市政府、省金融办、省委农办、省财政厅、省农业厅、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监局、广东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建立涉农保险巨灾风险事故损失救助机制。开展巨灾保险试点,逐步建立具有广东特色的巨灾保险制度,完善重大灾害损失救助机制,提高重大灾害救助水平和工作效率。(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金融办、广东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建立健全农村信用体系。
  1.完善农村信用信息征集体系。建立县级征信平台,多方收集并整合农户信用信息资源,并与全省信用信息系统相连接,实现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共建共享。推动有信贷需求的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农民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立信用档案,共享信用信息。(各地级以上市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金融办、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2.推进农村地区信用建设。大力开展“信用户”、“信用村”、“信用镇”创建活动。总结推广云浮郁南县勿坦村创建信用村的做法,研究制定全省统一的农户信用等级划分与评定工作指引,推动各地结合实际开展信用村建设。建立信用评级与信用贷款额度关联机制,构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信用约束机制。(各地级以上市政府、省金融办、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发展农村第三方信用评价服务。鼓励各地引入为农村信用评级服务的第三方信用评价机构,探索建立适合农村特点的信用评价制度和评价指标体系。(各地级以上市政府、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4.培育贷款主体信用观念。充分发挥乡村金融(保险)服务站、助农取款点等基层服务网络作用,大力开展“金融知识下乡”等宣传活动,加大对农村金融政策和金融产品宣传,提高农民金融知识水平,增强信用观念。(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5.实施差别化信贷政策。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充分运用农户信用信息,实施基于农户信用评价的差别化信贷政策,实现农户信用评价与信贷服务有效对接。(广东银监局负责)
   (五)优化农村金融基础。
  1.优化县域金融服务网点布局。支持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村镇银行、保险公司等机构优化县域网点布局,发展镇级金融服务网点。(广东银监局、广东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深化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改革,加快淡出行政管理,强化服务功能。促进各地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规范发展,稳定对县域“三农”的金融服务,发挥支农主力军作用。支持有条件的农村信用社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省金融办、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监局、广东证监局、省农信联社按职责分工负责)
  3.加快发展农村小微金融机构(组织)。鼓励组建农业小额贷款公司,为“三农”提供专业化农业小额信贷服务。加大对小额贷款公司涉农贷款的风险补偿,鼓励和引导小额贷款公司加大涉农贷款投放。鼓励建立地级市融资担保平台,并在有条件的县建立担保基金,加大对涉农贷款的担保服务。鼓励设立服务“三农”的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鼓励开展农业机械等方面的融资租赁业务。(省金融办、广东银监局、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4.规范发展新型农村合作金融。坚持社员制、封闭性、民主管理原则,在不对外吸储放贷、不支付固定回报的前提下,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发展农村合作金融。支持农民合作社规范开展信用合作,积极稳妥组织试点。在符合条件的农民合作社和供销合作社基础上培育发展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省金融办、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监局、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供销社按职责分工负责)
  5.完善农村金融基础、服务。大力开展金融基础服务“村村通”工程,在农村地区广泛设立乡村金融(保险)服务站和助农取款点,加快实现基础金融服务全覆盖。在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和农民工银行卡特色服务中叠加涉农补贴、新农保和新农合缴费与领取待遇、水电费代缴等功能,丰富基础金融服务品种。加快落实涉农补贴资金“一卡(折)通”管理机制。(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监局、广东保监局、省委农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6.改善农村金融支付环境。鼓励银行机构、支付机构在农村地区延伸服务网络,拓展支付业务,降低“三农”商户银行卡收单成本。在农村地区推广POS机、网上银行、电话银行、移动支付等新型支付业务。支持农村粮食、蔬菜、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等各类专业市场使用银行卡、电子汇划等方式进行支付结算。以农副产品收购、农资销售、农村医疗保险等领域作为推广突破口,推动金融IC卡在“三农”领域的应用。(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7.优化农村地区人民币用钞环境。优化流通中人民币券别结构,确保省内农村地区银行营业网点自动柜员机中至少有一台提供10元券取现。定期组织银行机构为农民群众提供集中办理残损币兑换服务。加强农村地区反假货币工作。(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负责)
  8.加强农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强化农村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组织建设,建成基本覆盖农村地区的金融消费权益保护体系。完善金融机构服务收费和公示制度,规范金融服务收费行为,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强粤东西北地区振兴发展的金融服务。
  1.开展农村普惠金融试点。在粤东西北地区选取20个县,开展以建设县级综合征信中心、信用村、乡村金融(保险)服务站、乡村助农取款点,推广农村产权抵押担保贷款、“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妇女小额担保财政贴息贷款、金融扶贫贷款等“八项行动”为主要内容的农村普惠金融试点。(省金融办、相关地级以上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建立金融支持工作机制。统筹推动省有关部门、金融监管部门以及涉农金融机构与粤东西北地区地级市签订合作协议,开展“一对一”合作,建立金融支持当地经济发展的工作机制。(省金融办等有关部门、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监局、广东证监局、广东保监局、相关地级以上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3.优先支持发展农村金融主体。引导珠三角地区发展较好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与粤东西北地区困难农村信用社开展合作,帮扶困难农村信用社提升管理水平。优先支持粤东西北地区组建村镇银行和发展农业特色小额贷款公司。鼓励粤东西北地区探索发展农村地区证券期货服务。(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监局、广东证监局、省金融办、省农信联社、各地级以上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4.引导资金加大投入。督促和指导省级金融机构进一步提高粤东西北地区信贷分配额度比重,确保落实涉农贷款“两个不低于”要求。大力推动“险资入粤”工作,引导保险资金加大对粤东西北地区的投资。(广东银监局、广东保监局、省金融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5.引导珠三角地区资金流向粤东西北地区。发挥粤东西北振兴发展股权基金的引导作用,在珠三角地区募集组建投资粤东西北地区的各类股权投资基金,探索利用股权基金加大对粤东西北地区新农村建设的投入。鼓励粤东西北地区企业参与珠三角各区域金融要素市场交易,创新针对粤东西北地区的农产品交易品种。(省发展改革委、省金融办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6.加强粤东西北地区新型城镇化发展的金融服务。创新适应新型城镇化发展的金融服务机制,发挥政策性金融机构的作用,充分利用开发性贷款、棚户区改造专项贷款、“债贷组合”等政策性金融工具,支持粤东西北地区县域棚户区、城中村改造以及农业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新型农村社区、农村产业园区建设。加强对粤东西北地区农业转移人口的综合性金融服务。(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统筹协调。
在省金融改革发展领导小组的领导和统筹协调下,省委农办、省发展改革委、公安厅、民政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农业厅、林业厅、商务厅、金融办、海洋渔业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和广东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等相关部门密切协作,互相配合,并按照部门职能和任务分工推进各项工作。
   (二)加大财税政策支持力度。 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原则,统筹制定扶持政策,综合运用风险补偿、贷款贴息、保费补贴、奖励补助、税收减免、费用补贴等多种方式,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三农”的投入。落实中央财政扶贫贷款贴息和妇女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资金。完善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提高财政对主要粮食作物保险的保费补贴比例,逐步减少或取消产粮大县的县级保费补贴。(省委农办、省农业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切实防范农村金融风险。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金融监管,着力做好风险识别、监测、评估、预警和控制工作,妥善处置涉农金融风险,切实维护金融稳定。认真落实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的监管责任,完善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明确工作职责,坚决守住不发展区域性和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省金融办、省农业厅、省商务厅、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监局、广东证监局、广东保监局、省农信联社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大力打击非法金融活动。 加强金融法律法规和金融业务知识的宣传教育,培育和提高农民群众的金融知识、信用意识和风险意识。大力打击高利贷、非法集资、非法证券、非法保险等各类非法金融活动,净化农村金融环境。(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监局、广东证监局、广东保监局、省公安厅、省金融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督促检查。 各地、各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要增强做好金融服务“三农”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扎实推动我省深化农村金融改革、建设普惠金融体系各项工作。省金融办要牵头做好工作督促和检查,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要按年度对本地区工作落实情况和有关意见建议于次年1月底前报送省金融办,由省金融办汇总专题报告省政府。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