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一起虚假诉讼案背后的“猫腻”

23.05.2014  13:55

  因不符合买房的相关规定,当事人竟找到一条“捷径”:双方串通起来通过虚假诉讼,来获取法院的司法文书达到变更房屋所有权的非法目的,而法官也“顺势”作出了双方满意的调解书。殊不知这一系列虚假诉讼案,不仅是在亵渎法律,同时也损害了国家利益和集体利益。记者从深圳市人民检察院获悉,深圳检察机关民行检察部门敏锐发现了一系列虚假诉讼案,不仅通过抗诉来行使民事案件检察监督的职能使该案得以改判,还深挖出了背后的徇私法官,5月中旬,原承办法官因涉嫌滥用职权罪已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双方恶意串通打起虚假诉讼  

  2007年,江某、利某等12人,先后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他们在1995年与大坑上村居民小组签订了《合作集资建房协议书》,并分别向大坑上村居民小组缴纳了建房款,大坑上村居民小组应按协议书约定,各分配给他们龙岗区南岭大坑上村的一座房屋。但由于大坑上村居民小组未能移交、过户给他们,因此提起诉讼,要求大坑上村居民小组退还集资建房款及相关费用。

  原告提交了《合作集资建房协议书》等证据,很蹊跷的是,被告大坑上村居民小组的代表人,对原告的诉讼事项完全承认,双方也都愿意调解。于是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很快达成调解协议,称愿意继续履行《合作集资建房协议书》,大坑上村居民小组于调解协议签订之日即将相应房屋移交江某、利某等12人,并确认该房产的全部权益归江某、利某等12人享有等等。法院也根据调解协议,先后做出了12份《民事调解书》,该系列诉至法院的房屋买卖纠纷,“圆满”收场并发生法律效力。

  而事实上,该系列案中原被告之间根本不存在合作建房的情况,但12名非原村民,想购买属于原村集体的共14套房产,又不符合相关规定。于是原被告双方为了使买卖关系表面合法化,合意虚构并倒签了所谓的《合作集资建房协议书》,由原告提交给法院、被告认可。经过这样的“闪转腾挪”,以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产权的形式,规避了相关法律,使12名本不符合规定的买家顺利获得了共14套房产的所有权。

   检察机关提出抗诉案件被“翻盘  

  近四年后,深圳检察机关民行检察部门的办案检察官,从媒体上一篇关于大坑上村集体资产流失的报道中,敏锐发现了该条虚假诉讼的线索。于是,民行检察部门办案检察官通过走访当地村民、调取原始资料、找相关人员问话等,经审查后认为:龙岗区法院作出的该12份《民事调解书》,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属伪造,该系列案是原被告双方合意串通并虚构倒签合同,以此作为证据获得法院的民事调解,以便确认涉案房屋产权归属的虚假诉讼。《民事调解书》对明显错误的证据没有排除,导致原属村集体的房屋在村民不知情的情况下归他人所有,损害了原大坑上村村民集体利益。

  另外,房屋买卖必然涉及到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深圳农村城市化以后,农村集体土地已转为国有,该系列案中双方通过虚假诉讼让法院出具调解书确权的形式,不仅规避了非原村民不得购买村集体房产的规定,也未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从而损害了国家利益。

  据此,2013年初,针对该12份《民事调解书》,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将该案发回龙岗区法院重审,2013年底,龙岗区法院对该起系列案全部进行了改判:驳回了12名原告的诉讼请求。

  提起检察院的办案,人们往往想到的是刑事案件,“反贪”、“批捕”、“起诉”等,很多人都不了解检察机关还有一个办案部门叫“民行检察部门”,负责对民事行政案件的审判和执行的监督。

  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民行处处长王惠玲告诉记者:“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是我国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行政诉讼实施的法律监督。以2011至2013近三年来为例,深圳市检察院民行检察部门针对法院做出的判决、裁定、调解,经审查后认为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程序违法导致实体处理错误、恶意损害国家利益等,提出抗诉或提请抗诉即已共达到360多件。”而该案,正是深圳市检察机关民行检察部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典型案例之一。

  “诉讼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权利,为当事人解决纠纷提供的一种救济途径,但是,虚假诉讼是对法律的一种亵渎,凸显的是诚信的缺失。我国当前法律尚未明确规定虚假诉讼的法律责任,我们希望在能明确规定的同时,还将当事人这种虚假诉讼的记录纳入个人诚信系统。”一位民行检察部门办案检察官很有感慨地说。

  记者另获悉,检察机关民行检察部门办理民事行政法律监督案件的来源,即可以是检察机关在工作中的自行发现,也可以是因当事人对法院生效的民事行政判决不服,而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等。

   主审法官涉嫌职务犯罪近日已被提起公诉  

  在办理该系列伪造证据损害国家利益和集体利益的虚假诉讼系列案中,民行检察部门的办案检察官发现,当事人的阴谋能得逞,与法院对明显错误的证据没有排除、对案件中明显不合常理的细节未尽谨慎注意的义务、从而草率作出调解书不无关系。“从办案经验上来说,承办法官稍微认真一点,应明显能看出其中的道道,”民行检察部门办案检察官进一步怀疑,主审法官在办理该案过程中有没有什么“猫腻”呢?

  办案检察官进一步调查了解,很快发现:12名原告之一的利某,正是龙岗区法院该系列案件承办法官利某刚的父亲!

  于是,该条法官涉嫌职务犯罪的线索,通过内部线索移送渠道,从民行检察部门转到了反贪部门,案件背后的因素很快浮出水面:承办法官利某刚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明知《合作集资建房协议书》及收款收据等证据均系双方当事人串通造假,双方实际目的系虚假诉讼以便确认房屋产权的前提下,还循私情私利,以亲属名义低价购买了涉案房产之一,从而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为12名案件当事人出具民事调解书确认房屋产权。

  根据线索的初查情况,2013年7月5日,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对利某刚立案侦查,7月19日,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对其决定逮捕。按照职务犯罪案件管辖的相关规定,经报请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该案指定交由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记者另获悉,2014年5月中旬,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已就利某刚涉嫌滥用职权罪一案,向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编辑:邢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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