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一足浴店内设淫窝 老板暗中抽成获刑罚

12.01.2016  11:02

  中新网深圳1月11日电(吴娜)深圳南山区检察院11日通报,由该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郑某容留卖淫一案经法院一审审理作出判决,以容留卖淫罪判处被告人郑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据介绍,郑某以用来经营“月亮足浴”的名义租赁商铺,实际却使其沦为卖淫嫖娼的场所。

  被告人郑某与妻子二人租赁深圳市南山区月亮湾花园某商铺开设足浴店专用于卖淫嫖娼场所,并容留不固定卖淫女在该店内从事卖淫。郑某夫妻二人主要负责管理该店,联系嫖客,每次向卖淫妇女收取30元人民币的费用。杨某系郑某妻子的姐姐,协助郑某夫妻二人管理该店,帮忙收取卖淫女的费用。2014年6月17日,警方在该店内将杨某抓获,同时抓获八名卖淫嫖娼人员(均予以行政处罚)。2015年9月8日,郑某到警方投案自首。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伙同他人,提供场所容留多人卖淫,并从中牟利,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但考虑到其犯罪以后自动投案且如实供述,系自首故对其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