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专注司法也有获得感
深圳:专注司法也有获得感
来源: 人民日报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是今年按照中央司改要求成立的新型法院,图为该院近日审理第一宗涉港商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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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在法官检察官序列中建立单独的薪酬体系,待遇与行政级别脱钩,让更多热爱审判检察业务岗位的优秀人才沉下心来、安心办案,有效减少了司法机关人才发展的行政化导向,稳定了队伍,提高了执法办案的质量。
法官检察官收入有增长
不必为行政升迁伤脑筋
作为改革开放窗口的广东省深圳市,在司法体制领域刮起了改革春风。去年7月,深圳的法官们开始按照新的政策标准发放工资。根据《深圳市法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和法官职业化改革方案》,法官职业保障问题得到同步安排,在全市法官队伍中建立了单独的薪酬体系。
“法官待遇与行政级别脱钩,实行与法官等级挂钩的薪级工资制度,每一个法官等级对应若干薪级,按照薪级确定法官的工资和住房保障、医疗保健等福利待遇。”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郭毅敏说。
这一举措剑指法官管理的行政化。“过去,法官待遇与行政级别挂钩,但在法院,尤其是基层法院,领导职数很少,千军万马挤独木桥,很多法官很快就碰到了天花板。”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政治部原主任蒋溪林说。
根据《深圳市法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和法官职业化改革方案》,比照同样实行薪级制的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按照高于其10%的标准确定法官每一薪级的薪酬标准;相当于处级待遇的36薪级以上人数,市中院不设职数限制,区法院最高可达法官总数的53%;相当于局级待遇的53薪级以上人数,市中院为17名,区法院共19名。
“改革后,基本能保证法官在37岁左右达到本市综合管理类公务员副处级工资水平,43岁左右达到正处级工资水平并享受处级其他待遇,50岁左右达到副局级工资水平,53岁左右能有机会享受到副局级其他待遇,优秀法官享受这些待遇的时间还会适当提前。”蒋溪林说。
郭毅敏认为,改革,形成了良好的导向,真正把适合做法官、愿意做法官、能做好法官的人才留在了审判岗位上,让他们安心工作、好好干,不必为行政级别的升迁而伤脑筋,一心一意钻研审判业务。
改革也给检察官带来了有效激励。深圳在全国率先建立了单独的薪酬体系,薪酬只和检察官等级有关,与行政级别完全脱钩。市检察院检察官按照职务序列晋升,一般都能享受到相当于处级公务员的待遇,部分检察官甚至可以享受到相当于局级的待遇;而在区检察院,一半以上的检察官能达到相当于处级公务员的待遇,相当于局级待遇的职数也有所增加。
如今,深圳检察官的收入较执法类公务员平均增长15%,而这一差距还将逐年加大。深圳市检察院政治部主任邝肖华说:“改革的成本,最终将转化为司法公信力的提升。”
改革绝不仅仅是加工资
抓住“责任制”这个牛鼻子
“深圳法官检察官职业保障机制改革之所以能顺利推进,和深圳作为改革开放的窗口,前些年行政体制改革、公务员机制改革深入推进密切相关。”郭毅敏说。
此次法官检察官职业保障机制改革也不是孤立的,它是一整套司法改革措施中的一个方面。改革绝不仅仅是加工资、涨待遇,配套而行的改革,始终围绕着让司法更公正、更高效、更权威。
“作为司法裁判主体,法官队伍的整体水平提升直接关系到司法裁判的品质提升。但是深圳法院长期存在的案多人少、待遇不高、与行政机关公务员实行相同管理体制、晋升空间逼仄等问题,严重影响了法官队伍的稳定和整体素质水平的提升。面对‘高门槛、低待遇、大风险、小前途’的现实,一些法官坚守审判岗位的信心有所动摇,一些法官选择了辞职或调离,一批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优秀法官流失。”郭毅敏说,“谁来裁判”已经成为实现司法审判公平正义必须解决的问题。
改革由问题倒逼而产生,又在不断解决问题中得到深化。法官检察官职业保障机制改革就是围绕队伍发展窘境而提出的。
“改革的目的,并非全员涨工资,而是与法官队伍整体素质提升同步而行。因此,法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是首要任务。”深圳中院政治部干部处处长陈新哲说。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健全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职业保障制度。
2014年初,深圳市委常委会讨论通过了《深圳市法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和法官职业化改革方案》,全市法院在去年6月底完成了人员分类选编工作,在全国率先迈出法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的第一步。
“根据不同的工作性质,将法院工作人员分为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三大职系,其中审判辅助人员划分为法官助理、书记员、司法警察三个职类。”陈新哲说。
根据不同职业要求,深圳法院构建了分门别类的管理体系。“对法官实行单独职务序列管理,对法官助理、书记员和司法行政人员,按照综合管理类公务员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对司法警察按照警察职务序列进行管理。”深圳中院研究室主任袁银平说。
分类管理的目的之一,是提高法官的整体素质。深圳出台了《深圳市法官选任暂行办法》,成立由资深法官、人大、组织部门、高校学者等组成的法官选任委员会,对法官进行公开选任。规定初任法官资格条件均高于法官法规定的条件。
人员分类、单独序列、提高待遇,最终目标都是为了司法公正。“深圳法院在改革中,始终紧紧抓住司法责任制这个‘牛鼻子’,制定《办案责任追究办法》,健全责任体系,明确追责事项、追责标准和追责程序,确保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制落到实处。”蒋溪林说。
综合素质应有更高要求
职业待遇应该逐渐提高
在市检察院,检察长王雁林告诉记者,深圳已经连续10年每年批捕、起诉的人数超过2万人,这一数量超过北京、广州,接近上海。但是,深圳检察机关实际政法专项编制仅为北京、上海的1/3,广州的2/3。
而员额制中39%这一比例,是建立在政法专项编制基础上的。深圳市法院、检察院案多人少的矛盾显得异常突出。
近年来,深圳法院每年受理案件数量在20万件左右,持续处于高位运行态势,国内许多新类型的案件都首先出现在深圳,而且标的数额大、法律关系复杂、矛盾尖锐的疑难案件非常多。
那么,在深圳作为员额制基础的政法专项编制数量为什么与实际办案量和人员需求严重脱节呢?郭毅敏介绍,政法专项编制主要依据户籍人口数量确定,但对于深圳这样的城市来说,户籍人口与非户籍人口数量早已严重倒挂,虽然近年来政法专项编制对深圳有所倾斜,但调整远远未能与经济社会发展同步。
对于已经提高的司法职业保障,不少专家学者表示,法官检察官的职业待遇,仍有较大提升空间。
暨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徐瑄认为,法官裁判的中立性、公正性、最终性等特点,对法官在综合素质和专业能力方面提出了相较其他普通公务员更高的职业要求,不仅专业门槛高,而且一名法官的养成需要漫长的过程,应当受到更为严格的职业伦理限制。要稳定法官人才队伍,应当逐渐提高其职业待遇和保障。
(责任编辑:杜淑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