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丢垃圾不分类将被罚款

24.07.2015  14:28

  广东新闻网深圳7月23日电 (蒋捷)据深圳市政府公报2015年第25期消息,《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由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办法》对深圳市生活垃圾的分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人及其义务,以及处罚金额都进行了明确规定。

  《办法》规定,深圳市的生活分为三类:可回收物、有害垃圾与其他垃圾,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具体划分了四类责任人,分别为:党政机关、驻深单位、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办公和生产场所,以本单位为责任人;住宅区,以全体业主为责任人,实行物业管理的,以物业服务企业为责任人;道路、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以管理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单位为责任人;机场、客运站、轨道交通以及旅游、文化、体育等公共场所,以经营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此外,《办法》还规定了责任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包括按照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容器;公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时间和地点;对分类投放工作进行指导;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管理台账,并定期报送数据;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由规定的单位分类收集、运输。

  未履行上述相关法律义务的责任人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视具体情况处以金额不等的罚款。对于未分类投放或者未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个人将处5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元罚款,单位处1000元罚款;生活垃圾收集企业如混合收集已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主管部门处10000元罚款;生活垃圾运输企业违反《办法》对垃圾运输制定的相关规定的,将处以2000至10000元不等的罚款。(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