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两大仲裁机构合并 中国仲裁史上首例
1月9日,记者获悉,为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建设国际仲裁高地,深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已发文决定,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国际仲裁院)(以下简称“深国仲”)和深圳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深仲”)正式合并,合并后的名称为:深圳国际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院”)。这是中国仲裁史上首例仲裁机构的合并,今后将实现优势资源的整合互补和深度融合,为中国仲裁制度改革和创新带来深刻影响,并进一步提升其国际影响力。
中国有逾250家仲裁机构,发展程度不一,而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国际仲裁院)和深圳仲裁委员会两家机构均是中国的主要仲裁机构,在仲裁制度的推广研究、仲裁业务的创新发展以及其他推进中国商事仲裁意识提高、公信力增强和仲裁国际化的举措上,两家机构均一直居于中国仲裁机构前列。在2016年度中国仲裁机构受案金额统计中,两家机构分别排在中国仲裁机构中的第5位和第6位。“作为仲裁服务提供者最为密集、竞争最为激烈、融合最为密切的地区之一,深圳创新性的让两家仲裁机构合并,带来的不仅是数量上的简单加减,更多的是示范效应和对中国商事仲裁及商事仲裁用户的影响。”一裁律师事务所首席顾问林一飞说。
据记者了解,由于“深国仲”是我国首个法定机构治理模式的仲裁机构,因此在新的特区立法文件出台之前,新成立的“仲裁院”将继续加大这一试点探索力度,实行以国际化、专业化、社会化的理事会为核心的法人治理机制。“仲裁院”理事会也由原“深国仲”理事会理事构成。
对于现有案件的处理,在“仲裁院”理事会制定并实施新的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之前,原“深国仲”及其前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和原“深仲”现行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暂时维持不变。
其中,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由原“深国仲”及其前称仲裁的,在“仲裁院”设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厦的办公地点申请仲裁,暂适用现行有效的《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和《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员名册》;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由原“深仲”仲裁的,在仲裁院设于深圳市罗湖区中民时代广场的办公地点或原“深仲”其他受案地点申请仲裁,暂适用现行有效的《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和《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
而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由新成立的“仲裁院”仲裁的,则在仲裁院设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厦的办公地点申请仲裁,暂适用现行有效的《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和《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员名册》。
此外,“深国仲”和“深仲”原核定的28名、44名经费自给事业编制也将被分别收回。而新成立的“仲裁院”,其最高行政管理岗位等级为职员三级,单位领导职数4名(1正3副),内设机构设置由仲裁院理事会根据实际确定并报深圳市编办备案后执行。(记者/张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