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个人不良信息或将披露五年 将影响求职

25.01.2016  10:32

深圳今后将对公共信用立法管理,个人不良信息披露期限拟设定为5年,而失信者将‘一处失信,处处受制约’。”24日,记者从深圳市法制办获悉,由市市场监管委起草的《深圳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征求各界意见,市民可在2月19日前反馈。 

市市场监管委表示,深圳将建设覆盖企业、个人、社会组织和事业单位四大信息主体的公共信用档案,并将开通“信用深圳网站”向社会披露信用记录,但系统、机构的运行和业务规定确立亟需法制保障。 

办法》对公共信用信息目录进行分类,其中组织类公共信用信息分为“基本信息、财务信息、荣誉信息、监管信息和涉诉信息”五类;个人类则分为“基本信息、荣誉信息和不良信息”三类。“商事主体、社会组织和事业单位监管信息披露期限为五年,从信息生成或生效之日起计算,状态内信息在信息有效期内披露;个人不良信息披露期限为五年。” 

该委特别强调,将通过信息使用促进失信信息的传播和扩散,使得失信者“一处失信,处处受制约”。比如,行政机关、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在实施日常管理活动以及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表彰奖励、政府资金扶持、人员招录等活动中,应当查询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对在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内有良好荣誉记录、且在信息披露有效期内的信息主体,可以在实施行政管理和提供公共服务时列入优先考虑对象;对有严重违法和重大失信行为记录、且在信息披露有效期内的信息主体,则将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实施信用约束和联合惩戒措施。 

同时,建立公共信用信息开放共享制度,市公共信用中心将依法向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商业征信机构等专业机构开放查询共享公共信用记录,鼓励以上机构在业务管理活动中积极使用公共信用记录。 

该委称,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的信息披露期限届满或失效的,转为信用档案保存。除国家司法机关执行公务需要查询外,信用档案不得再披露。

(编辑:苏卓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