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医师冬泳意外死亡追踪:海事公安决定不予重新尸检
《医师冬泳,被游艇螺旋桨切死?》追踪
海事公安决定不予重新尸检
重申涉事游艇未办理入境手续属非法航行
羊城晚报讯 记者宋王群、李天军报道:2日,深圳北大医院医生在大梅沙海域意外死亡事件的涉事钓鱼艇船主王晓东召开了个人新闻发布会,称自己的钓鱼艇事发时是救援行为,并不是非法航行,而且质疑事件中的尸检程序不合法(详见本版昨天相关报道)。3日,该事件在深圳持续发酵,深圳海事局针对王晓东的质疑作出回应,称事发前王晓东并未发出遇险求救信号,并再次确认王晓东的钓鱼艇出现在深圳水域属于非法航行;同时,海事局认为对死者梁振涛进行尸体解剖检验的程序合法,并作出不予重新鉴定的决定,驳回涉事船长要求重新尸检的要求。此外,记者了解到,死者家属方同样在物色场地,并定于4日召开新闻发布会。
官方重申:
涉事船舶非法航行
自称钓鱼艇船主的王晓东在个人新闻发布会上称,其钓鱼艇在香港注册,因国内政策变化才导致其无法在国内办理登记,该钓鱼艇并不是非法入境,而且事发时出海是以救援为目的,因此不属于非法航行。为证明自己的观点,王晓东罗列了国际和国内的多部法律法规。
对此,深圳海事局在3日下午作出了详细的回应,同样罗列了多条法律法规。
深圳海事局称,依据《海上交通安全法》、《广东省海上搜寻救助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船舶、设施或者人员在海上发生险情时,应当及时发出遇险求救信息。
1月1日,深圳海上搜救中心未接到王晓东驾驶帆船的遇险求救或“138115”参与救助的信息。
海事局方面表示,该局已于1月14日通报涉嫌肇事船舶“138115”为香港籍船舶,并未取得中国籍船舶登记证书。该船未在香港和深圳海事部门办理出境和入境手续,2在深圳水域属于非法航行。依据的法律法规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第十二条“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必须接受主管机关的检查。本国籍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口,必须办理进出港签证”;《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第五条:“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由船方或其代理人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进出口岸手续。
船方或其代理人办理船舶进出口岸手续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准确填写报表,并如实提供有关证件、资料”;《国务院关于口岸开放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一):“临时从我国非开放的港口或沿海水域进出的中、外国籍船舶,由交通部审批,并报国务院口岸领导小组备案。报批前应征得军事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以及有关检查检验单位的同意,并安排好检查检验工作。其中有关检查检验单位包括海关、边检、检验检疫和海事部门”。涉嫌肇事船舶“138115”
未经上述的所有部门同意入境并擅自航行,属非法行为。
海事部门:
决定不予重新尸检
针对王晓东及其涉事钓鱼艇船长质疑尸检程序不合法,要求重新尸检的申请,海事部门同样搬出了多条法律法规,佐证海事公安聘请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对死者梁振涛进行尸体解剖检验的程序合法。
海事部门表示,其一,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具有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证书,本案鉴定人具备相关鉴定资质。海事公安依法聘请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对死者梁振涛进行尸体解剖检验;其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有关鉴定人回避的规定,海事公安在聘请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和确定鉴定人之前,依法提出回避要求;其三,鉴于此案社会关注度较高,为了实现良好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2008年10月22日公安部《关于正确执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九条的批复》,海事公安对尸体解剖过程进行了实时全程录音、录像,并邀请与本案无关的深圳市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相关专家作为第三方见证人对尸体解剖过程进行了见证。
深圳海事部门表示,广东海事公安局深圳分局对涉嫌肇事游艇船员提出的对遇难者死因重新鉴定的申请作出不予重新鉴定的决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四十六条:经审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应当重新鉴定:鉴定程序违法或者违反相关专业技术要求的;鉴定机构、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质和条件的;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或者违反回避规定的;鉴定意见依据明显不足的;检材虚假或者被损坏的;其他应当重新鉴定的情形。针对涉嫌肇事游艇船员提出的重新鉴定申请,海事公安依据上述规定进行审查,认为不存在重新鉴定的情形,作出不予重新鉴定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