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原消防副局长刘跃红获刑4年半 自首获认定
广州日报讯 (记者王纳)2014年,深圳市公安局消防监督管理局爆出腐败窝案,一连串人员被查。记者昨日获悉,原副局长刘跃红被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认定犯受贿罪、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法院认定,刘跃红在被采取调查措施期间,如实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犯罪的罪行,对受贿罪构成自首。
一审南山法院认定,2006年10月至2014年11月,被告人刘跃红任深圳市公安局消防监督管理局(2011年1月前该局名称为深圳市公安局消防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分管建审处,代管消防局后勤、财务工作),期间,被告人刘跃红利用职务之便,多次累计非法侵吞公共财产共计人民币22.8万元、港币21万元。
从2011年底起,该局实际负责财务、后勤工作的谢某春(另案起诉)、财务人员张某宏(另案起诉)提出,经刘跃红及深圳市公安局消防监督管理局局长谢某浩(另案起诉)同意后,深圳市公安局消防监督管理局编造虚假项目,与深圳市森×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等多家企业,签订无需实际履行的合同骗取财政资金,形成小金库。形成账外资金小金库后,被告人刘跃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使用该小金库资金用于个人开销。比如,刘跃红用“小金库”的钱购买红酒、红木家具,还有日常消费。
另查明,深圳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出具的说明显示:被告人刘跃红在接受调查期间,主动交代了调查组尚未掌握的其受贿犯罪的事实,并积极配合拍摄警示教育片,有真诚悔改表现。在提起公诉前,被告人家属代其退赃人民币114.8万元、港币82万元。行贿人有消防器材公司经理、房地产商等。其中,部分贿款以礼金方式送出。经统计,刘跃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牟取利益,金额共计人民币99.8万元、港币61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刘跃红犯贪污罪、受贿罪成立。同时,在被采取调查措施期间,刘跃红如实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犯罪的罪行,与办案机关已掌握的贪污罪行属不同种罪行,对受贿罪构成自首。刘跃红在提起公诉前对贪污罪的犯罪事实如实供述,真诚悔罪,其家属已代其退赃人民币114.8万元、港币82万元,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法院判决,刘跃红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宣判后,刘跃红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时,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改判为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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