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大学生休学创业可保留学籍5年
深圳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获批后,发布条例制定多项鼓励政策
羊城晚报讯 记者全良波报道:今年6月,深圳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获批,随着深圳法制办发布《深圳经济特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草案稿)》(以下简称《条例》),制定多项鼓励政策,为再造“科技特区”护航,示范区的“福利”呼之欲出。据悉,示范区内的合法工业用地,经批准可以进入市场流通;深圳本市高等院校全日制在校学生休学创业的,可以保留学籍5年。
集体工业用地 可入市场流转
今年6月,深圳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获批,成为我国首个以城市为基本单元的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据介绍,深圳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总面积397平方公里,涵盖了深圳市10个行政区和新区的产业用地,超过原深圳经济特区面积,可以说是再造了一个“科技特区”。
据悉,《条例》明确示范区由深圳市政府统筹规划,建立示范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评价和动态监测机制和市、区联动用地申请联审机制。《条例》根据土地性质、出让土地方式、权属类别等,明确了土地集约利用要求和建立土地出让后续监管制度。
《条例》规定,支持示范区城市建成区的更新改造,对符合条件的城市更新项目予以优先支持。《条例》支持社区企业以土地租赁、入股等形式参与示范区产业项目建设。示范区内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尚未进行开发建设的、符合规划的合法工业用地,经批准可以进入市场流通。尚未完善征(转)地补偿手续且符合规划的工业用地,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在先行理清土地经济利益关系,完成青苗、建筑物及附着物的清理、补偿和拆除后,经批准可以进入市场流转。
深圳市科创委称,《条例》将建立示范区土地出让后续监管制度,建立创新型产业用房入驻报告制度,创新型产业用房的业主单位或者管理机构每年应定期向市示范区管理机构提交入驻信息。
高校科研人员 可到企业兼职
《条例》鼓励大学生在示范区创业,规定深圳高等院校全日制在校学生休学创业的,可以保留学籍5年。此外,还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科技人员在示范区创办企业,转化科技成果。
《条例》明确,示范区内企业从事符合规定的研发活动,其为研发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运行维护费用,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等,可以依法列入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范围。示范区内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8%的部分,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可以依法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深圳市科创委称,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主要利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科技成果5年内取得的经济收益,最高可将经济收益的60%奖励给该科技成果完成人。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主要利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科技成果5年内转让的,可以不低于市场价格的60%优先转让给科技成果完成人;5年后转让的,可以不低于市场价格的70%优先转让给科技成果完成人。
此外,《条例》支持示范区内机构根据需要引进高端领军人才和高层次人才。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广东省和本市的有关规定为高层次人才在机构设立、项目申报、科研条件保障、户籍或者人才工作证办理、房屋购买和租赁等方面提供便利。
深圳市科创委表示,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可以根据科研工作需要,选聘企业创新人才担任客座教授和研究员;经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同意,企业可以选聘其科研人员到企业兼职从事科研工作。
探索深港流动 联合资助项目
作为首个以城市为基本单元的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深圳将在科技金融改革创新、深港经济科技合作新机制等方面进行积极探索。据悉,《条例》鼓励支持境外机构在示范区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科研机构或技术转移机构。
《条例》规定,加大对科技研发、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重大项目的投入,引导民间资本参与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经市政府金融部门备案的创业投资机构,投资于示范区内高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的天使投资项目,经有关部门确认后,可以由市科技研发资金对被投资企业按其获得实际现金投资额的2%,最高50万元予以一次性资助。
深圳市科创委称,支持境外机构在示范区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科研机构或者技术转移机构。支持示范区内企业自行或者联合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在境外设立研发机构、技术转移机构或者兼并优质企业。相关负责人说,在深港经济科技合作方面,示范区将探索两地政府联合资助研发项目资金、仪器设备跨境使用方式,促进科技人员、技术成果、仪器设备、财政科研资金在深港两地合理流动,将制定香港科技人员在示范区开展科研活动缴纳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