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巴士集团原总经理受贿120万及2套房 被判5年

12.10.2016  17:43

  近日,由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深圳市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原监事会主席郑伟南受贿案一审获判。郑伟南被控在担任深圳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原深圳市公共汽车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期间,多次利用公司采购以及对外合作之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 120 万元及公寓房两套。近日,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郑伟南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20 万元;所退赃款人民币 160.25 万元上缴国库。

  现年 61 岁的郑伟南,案发前是深圳机场(集团)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而实际上他贪腐的事情,主要发生他任职深圳市公汽公司期间。据悉从 1984 年至 2004 年,他一直在深圳市公汽公司工作,主要负责主持公司的全面工作。他的案发则因福田区检察院在调查原深圳巴士集团副总经理黄志强过程中,发现曾在该公司工作过的郑伟南也有犯罪嫌疑。

  根据一审法院认定可知,1993 年 6 月,当时深圳公汽公司与香港大光投资有限公司合资成立深圳丽资共有有限公司经营油站,在合作过程中,郑伟南为大光公司提供了帮助,并于 1995 年到 2003 年期间,每年收受大光公司负责人朱某贿赂 10 万元,算下来共计 90 万元。

  1998 年,深圳公汽公司与深圳市帝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合作建设紫薇阁公寓和公共汽车龙塘枢纽站。在此过程中,郑伟南为地产公司提供了帮助,后来在 2002 年,他以母亲的名义收受地产公司总经理刘某给予的福田景田区域的两套公寓房产,据了解这两套房产当时的合同总价是 40.25 万元。除此之外,郑伟南还在集团空调采购过程中,为供应商提供帮助,并多次收受供应商陈某给予的好处费 30 万元。

  法院一审后认定郑伟南被控的该三单受贿事实成立,但在这两套房产的受贿数额上按照合同价予以认定,最终认定受贿额度为 160.25 万元。因此一审以受贿罪判处郑伟南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20 万元;所退赃款人民币 160.25 万元上缴国库。

  深圳晚报记者 伊宵鸿 编辑 武晓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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