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卫武光明生物制品有限公司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公示
深圳市卫武光明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提交了深圳市卫武光明生物制品有限公司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厅拟同意该项目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为进一步保障公众对环境保护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根据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环办〔2013〕103号)等规定,现将项目环保执行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为2014年6月24日至6月30日。公示期间,我厅接受公众来电、来信、来访等多种形式反映问题,并对公众反映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作为项目竣工环保验收依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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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深圳市卫武光明生物制品有限公司项目
建设地点:深圳市光明新区光明街道富力工业区
建设单位:深圳市卫武光明生物制品有限公司
验收监测(调查)单位: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
二、项目概况
深圳市卫光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卫光公司”)位于深圳市光明新区光明街道富力工业区,企业前身成立于1985年,采用盐析法处理血浆100吨/年,生产人血白蛋白和人免疫球蛋白。1993年进行技术改造,建成一条低温乙醇法人血浆分离提纯蛋白生产线,年处理血浆150吨,提纯生产人血白蛋白50万瓶(10g/瓶)、静注人免疫球蛋白(pH4) 23万瓶(2.5g/瓶)。
三、环保措施落实情况
1、项目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循环用水”的原则设置排水系统。生产废水经“物化+生化+MBR膜处理工艺”处理后,部分回用于厂区绿化等,其余经市政污水管网进入深圳市光明污水处理厂处理。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隔油隔渣池处理后,排入深圳市光明污水处理厂处理。
2、项目锅炉已改用天然气。项目采用封闭式动物实验室,恶臭气体经抽风机和集气管道收集至活性炭吸附塔处理后,由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
3、项目通过选用低噪设备、风机的进、出风口加装消声器、车间高噪声设备加防振垫、设置隔音罩和消声器、车间门、窗加设隔声材料等方式,减少噪声对外环境的影响。
4、项目废药剂、实验室废物、生产废水污泥交由深圳市益盛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处理处置,血液过滤介质及过滤蛋白渣等经高温灭活后交由深圳市危险废物处理站有限公司处理处置,废活性炭交由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处理处置。废乙醇交由遂溪县华联药用酒精有限公司回收利用,产品包装材料由回收单位或公司自身回收综合利用,生活垃圾由当地环卫部门回收处理。
5、项目已取得GMP认证证书,制定了《深圳市卫光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组织了专家评审,并在深圳市光明新区城市建设局备案。项目设有容积504m3的事故消防水应急缓冲池;乙醇储罐设有液位指示,控制储罐的储量在容积的90%以内;在易燃易爆物料可能泄漏的区域安装了可燃气体探测仪,保障环境安全。
6、项目排污口规范化设置。
四、公众参与情况
验收监测调查单位共发放并回收102份调查卷,100%被调查者对项目环保执行情况表示满意或基本满意。
五、验收监测结果
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编制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粤环境监测KB字〔2012〕第80号)》表明:
(一)工况
验收监测期间,各生产设备正常运行,验收监测及补充监测期间生产负荷为100%,满足国家环保总局《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中要求的设计能力75%以上生产负荷要求。
(二)废气
(1)有组织排放废气
动物实验室排气筒恶臭气体主要污染物最大排放速率、臭气浓度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限值要求。
燃气锅炉烟气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及烟气黑度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限值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0)A区限值要求。
厨房油烟平均排放浓度符合《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排放浓度限值要求。
(2)无组织排放废气
厂界无组织排放废气中氨气、硫化氢、臭气浓度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新改扩建二级限值要求。
(三)污水
生产废水处理设施出口主要污染物符合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限值、深圳市光明污水处理厂接纳限值较严限值要求。回用水符合《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标准》(GB/T18920-2002)要求。
生活污水排放口主要污染物均符合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限值及深圳市光明污水处理厂接纳限值较严者要求。
根据项目实际水平衡核算生产废水中水回用水率为36.5%,符合环评批复要求。
(四) 噪声
项目厂界昼夜间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2类限值要求。
(五)污染物排放总量
项目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纳入深圳市光明污水处理厂的总量控制指标管理,不另核算。
六、听证权利告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申请人(即项目建设单位)、利害关系人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可以以书面形式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听证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