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年内或出台保障房租金减免申请办法

09.04.2015  14:08

  已实施4年多的《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曾规定“申请缓缴、减缴或者免缴保障房租金的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但至今该办法仍未出台。8日,市住建局在其报给人大的2014年度法规实施情况报告中透露,由于此事要与低保、优抚等政策衔接,需以与民政部门的信息共享为前提,因此仍在推进,将力争在2015年出台相关规定。

   去年以来已收回保障房25套

  市住建局表示,2014年深圳新开工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30982套,完成市里下达目标任务的124%;竣工保障房27442套,完成目标任务的110%;供应保障房31144套,完成年度2.8万套保障房供应计划的111.2%。同时,出台安居型商品房、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办法,建立轮候库,目前在全市保障房轮候册上的合格申请人为6万人,其中轮候安居型商品房和轮候公共租赁住房各约3万余人。

  另一方面,该局加大了对住房保障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力度,2014年对涉嫌通过弄虚作假骗购保障房、改变保障房用途、违法出借保障房的31户家庭,启动行政处罚程序,罚款60万元;加强准入资格审核和后续动态核查,对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违规家庭开展收房行动,目前已收回各类保障房25套。

  “目前,深圳正制定经适房取得完全产权和上市交易以及廉租房与公租房并轨运行的相关规定。”市住建局透露相关负责人透露。

   深圳住房公积金居全国第三

  值得一提的是,市住建局还对“条例”第42条规定提出修改建议,该条款有这样的表述:“购买保障房的家庭或单身居民在取得完全产权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购保障房由市主管部门按照在原销售价格基础上综合考虑住房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后确定的价格予以收回:(一)已另行购买拥有住房的……”。

  “对于‘已另行购买拥有’这一表述可作两种文义解释:一是‘已另行购买而拥有’;二是‘已另行购买或者拥有’。按照第一种解释,如申请人可证明其‘拥有’的住房是‘因赠与而拥有’,并非‘因购买而拥有’,则不适用上述规定;按照第二种解释,只要申请人拥有该住房(无论通过购买或其他途径)就适用上述规定。可见,两种不同的文义解释将导致截然不同的处理结果。因此,建议将‘已另行购买拥有’这一表述明确释义为‘已另行购买或者拥有’。

  该局称,保障房买受人在购买保障房后又拥有其他住房,已不符合《市住房条例》第四条及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不再属于住房困难家庭,不再符合申请条件。因此,无论其通过何种途径另行拥有住房,都必须收回其已购保障房。

  此外,报告还显示,目前深圳公积金累计归集总额1068亿元,缴存职工人数达到773万人,仅次于上海、北京,跃居全国大城市第三位;2014年为超过5万个家庭提供公积金贷款250亿元,平均为每个家庭节约贷款利息20万—30万元。(张玮 穆玉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