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房屋租赁备案制度将终结
1992年通过的《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历经4次修改,但因个别条款过于严苛,超出了合理范畴,以及房屋租赁备案制在执行中收效甚微而备受诟病。27日,在市六届人大常委会二次会议上,该条例被提请审议废止。人大方面认为,6月1日起实施的《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设立了较为严格严密的居住登记制度,“条例”可以废止。
市人大法委副主任委员周荣生说,“条例”在23年时间里,经过1997年、2002年、2004年、2013年四次修正,其中主要内容是设立了房屋租赁合同强制登记备案制度。设立该制度的目的,一是维护房屋租赁市场秩序,掌握房屋租赁情况,发布房屋租赁价格;二是依托房屋租赁合同登记了解掌握房屋租住人员信息,特别是非深户籍人员信息,加强对非深户籍人员的服务和管理;三是依托房屋租赁合同登记代征房屋租赁相关税款。
2014年深圳“两会”期间,25名市人大代表即联名提交议案,认为“条例”的房屋租赁合同行政备案审批,加重了政府对市场主体及社会事务的管制和限制,管控作用已经极其有限,个别条款过于严苛,超出了合理范畴,建议废止。但当时市综治办等则建议保留“条例”,建议只对代表提出的处罚过重的问题进行修改,引发“条例”的存废之争。
此次审议中,周荣生说,人大认为,房屋租赁属于民事行为,可以由当事人依法自主决定、自担风险、市场调节,无需通过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方式来进行管理。关于房屋租赁情况、发布房屋租赁价格和信息等,可以由统计部门通过统计方法予以解决。而关于房屋租住人员的信息、服务和管理等事项,可以通过今年6月1日起施行的《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中的居住登记制度实现。
“《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设立了较为严格严密的居住登记制度,要求为非深圳户籍人员提供住所的单位或者个人限期主动申报居住人员信息,重点规范的就是出租屋业主。可以取代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制度,了解掌握房屋租赁情况和租住人员信息。”市人大认为,“条例”的历史使命已经完成,已无保留和适用的必要,建议废止。(张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