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拟规定善意救人造成民事伤害可免责 保护见义勇为
文/羊城晚报记者 林园
“现场施救者对伤病员实施善意、无偿的紧急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造成被救护者民事损害的,其责任可予以免除。”5日,《深圳经济特区院前医疗急救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在深圳市法制办网站上征集意见。《条例》创新性提出了“现场紧急救护免责”的规定,给予施救者最切实的法律保障。这也是国内率先借鉴国外《好撒玛利亚人法》所制订的相关规定。
A背景:城市“扩容”突发意外增多
院前医疗急救是指急、危、重伤病员送达医疗机构救治前,在医疗机构外开展的对伤病员以现场抢救、转运途中紧急救治以及监护为主的医疗及救护活动。据了解,在院前急救专门立法上,国家层面上目前仅有2013年10月22日通过的《院前急救管理办法》,该办法虽然对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基本原则、总体要求、主要制度作了规定,但内容多为原则性规定。
在深圳,伴随城市建设的步伐加快,院前医疗急救服务面临的形势也发生了深刻变化:城市人口数量大幅度增长、老龄化趋势明显,涉及人员密集场所和大型活动日益增加,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相对增多,医疗急救服务体系中累积的矛盾和问题日益突出和集中。比如,在2015年以前,深圳偌大的南山区仅有两辆“120”急救车,导致该辖区急救很大程度依靠跨区域急救车调度,出车较慢情况比较普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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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BM女白领地铁口猝死
因急救不及时而引发的事故也引发社会广泛关注。2014年2月17日上午,IBM深圳公司管理人员梁娅晕倒在地铁水湾站C出口的台阶上,监控录像显示她曾做出求救动作。50分钟后,120救护车到达,梁娅已不幸身亡。失去爱女的梁娅父母将深圳地铁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急救中心告上法庭。记者留意到,地铁公司曾在法庭上指出,梁娅家属对其的指责没有法律依据。《深圳地铁乘客伤亡事故处理实施细则》第5.1.3条规定:“车站对伤势轻微的伤者(如有较浅的刮、划伤、碰撞伤痕等)进行简单的救助,若伤者需要可协助拨打120急救电话。伤势严重(如有较大伤口流血不止、昏迷等)应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送往就近医院,并视情况及时通知地铁公安介入调查。”地铁员工已经尽了拨打急救电话的义务。
而如果参照《条例》,上述纠纷便有了法律依据。《条例》指出,人民警察、消防队员、保安人员、教师、导游以及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员、乘务员应当参加急救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并且,《条例》提到的特定行业从业人员,还需要考取救护员证。在急救车辆及院前医疗急救人员到达之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组织取得救护员证的人员对伤病员实施紧急救护。
B新规:法律保护“善意无偿救人”
《条例》的最大亮点,是提出了“现场紧急救护免责”,给见义勇为者以法律保障。《条例》提出,“现场施救者对伤病员实施善意、无偿的紧急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造成被救护者民事损害的,其责任可予以免除。”深圳市法制办解释,之所以制订这样的规定,是为了使现场施救者对伤病员实施善意、无偿的紧急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让事发现场的“第一目击者”实施紧急救助行为时无后顾之忧。
深圳市法制办透露,《条例》的制订参考了美国的《好撒玛利亚人法》和《深圳经济特区助人行为保护条例》。已经实施的《深圳经济特区助人行为保护条例》有多项规定保护见义勇为者。比如,“被救助人主张其遇到的险情是由救助人造成,要求救助人承担法律责任的,被救助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没有证据证明的,救助人不承担法律责任。”“救助人在救助过程中尽到通常注意义务的,救助人对被救助的后果不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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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撒玛利亚人法》
《好撒玛利亚人法》是关于在紧急状态下,施救者因其无偿的救助行为,给被救助者造成某种损害时免除责任的法律条文。在意大利、法国、西班牙等地,《好撒玛利亚人法》要求公民有义务帮助遭遇困难的人(如联络有关部门),除非这样做会伤害到自身。德国有法例规定“无视提供协助的责任”是违法的,在必要情况下,公民有义务提供急救,如果善意救助造成损害,则提供救助者可以免责。在德国,必须有紧急救助知识的人士,才能获取驾驶执照。
C讨论:避免救助产生“二次伤害”
如果贸贸然施救,反倒对伤者造成二次伤害怎么办?专家指出,只有全民急救知识提高,才能避免这样的情形。据了解,实施急救的最佳时间大多是5-10分钟之内,若急、危、重伤病员附近有经过急救知识和技能培训的人员,可以抢先实施紧急救护以更好地维护伤病员的生命体征或基础的救护处理,为院前急救人员到达实施急救赢得宝贵的时间和创造进一步抢救的有利条件,使伤残、死亡率减至最低限度。
据不完全统计,发达国家和地区医疗急救培训普及率,企事业单位达70%,家庭个体为50%。
《条例》提出,市急救中心、红十字会应当向社会提供医疗急救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学校应当开设医疗急救知识和技能培训课程,培训小学及小学以上学生正确使用120呼救电话,培训中学以上学生掌握初级急救技能。鼓励各级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组织其员工参加急救知识和技能培训。
不过,记者发现,对于全民急救知识的普及,《条例》目前还停留在倡导阶段,并没有强制性条款。同时,相比于《好撒玛利亚人法》,《条例》还停留在“见义勇为免责”,但并没有规定“见死不救”需要担责。
《条例》还有这些热点
1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急救
《条例》提出,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院前医疗急救事业。“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院前医疗急救体系建设需求,采用购买服务的方式,将部分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交由社会力量承担。鼓励有资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开展院前医疗急救培训。鼓励有资质的公民参与院前急救志愿服务”。
《条例》明确了急救站的建设职责。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可申请加入急救医疗机构,并按照规定建设、维护和管理急救站。同时为解决目前院前急救资源配置不均衡、部分医疗机构不积极参与的现状,规定市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规划的需要制定医疗机构作为急救网络医疗机构。
2创新采用签订《入网协议》
加强对急救网络机构的管理,《条例》创新采用急救网络医疗机构与市急救中心签订《入网协议》的方式,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实现市急救中心对急救网络医疗机构的指挥调度和业务管理。
3分级调度合理调配资源
《条例》创新规定了分级调度制度,要求对伤病员的伤病情进行评估后合理调配急救人员和急救车辆,且调度员可以根据情况或者在急救车辆无法及时到达时对伤病员或现场其他人员给予必要的自救、互救指导。院前医疗急救人员应当将伤病员就近送往有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伤病员或其亲属、监护人要求送往其指定医疗机构的,院前医疗急救人员应当告知其存在的风险,经伤病员或其亲属、监护人签字确认,可将其送往其指定的医疗机构,并立即向市急救中心报告。
4避让救护车违规可免责
《条例》指出,执行急救任务的急救车辆享有道路优先通行权,在确保交通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在禁停路段可以临时停车。而行人和行驶中的车辆遇到执行急救任务的急救车辆和院前医疗急救人员应当主动避让。因避让导致的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免予行政处罚。
5“黑救护车”严格依法处理
对于一些城市存在的“黑救护车”敲诈家属的乱象,《条例》提出,院前医疗急救的出车、出诊、抢救、治疗等收费,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项目和标准收取,收费标准应当向社会公示。超出收费项目或标准收取院前医疗急救费用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林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