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排污许可证独具“特区味”
◆中国环境报记者刘晶
妈湾电厂负责人近日从广东省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副主任卢旭阳手中接过了国家版排污许可证。与妈湾电厂一起拿到深圳首批排污许可证的共有9家企业,主要来自火电和造纸行业。
这标志着深圳一次性全部完成特定行业的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工作。
与其他省市不同,深圳这版排污许可证有《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特区环保条例》)为其保驾护航。
亮点
深圳成为全国首个为排污许可制度改革修订地方法规的城市
5月16日,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了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第五十九号公告),新修改的《特区环保条例》正式实施。
修改后的《特区环保条例》最重要的就是根据国家排污许可制度改革精神,增加了排污许可证“一证式”管理的新规定,其中特别值得一提的有两点:一是“遵守环境管理要求”的义务性规定及明确排污者未遵守环境管理要求的法律责任:“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吊销排污许可证。”二是增加排污许可执行报告的义务并明确罚则,同时取消试生产、试运行申报制度,一并纳入排污许可执行报告。
为什么要重点修改这两方面?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主任刘初汉的理解是,因为“环境管理”和“执行报告”两项规定,集中体现了此次“一证式”管理的精髓,对确立排污者的主体地位、落实其主体责任、按证排污、自证守法至关重要。“就是要通过法律法规的外在硬约束与企业的内在主动性相结合,实现企业从‘要我守法’向‘我要守法’转变。”
深圳市人居环境委政策法规处副处长张晓波解释,这次修改填补了现行法律法规在排污许可环境管理要求和执行报告方面法律责任的空白,充分体现了深圳发挥特区立法在引领、推动和保障改革创新方面的重要作用。
“明渠排放口已经改好,爬梯改造工程正快马加鞭进行,污水接入市政管网工程已经开工……”这是中海油在申请领证过程中的改造行为。中海油之所以如此积极,就是因为它认识到,按照新修订的《特区环保条例》,这些整改要求都会通过“环境管理要求”这个连接词成为企业必须遵守的法律义务。违反这些法律义务,就要承担法律责任。
中海油的行为不是独立的,妈湾电厂等第一批领证企业都在排除一切障碍进行整改,并随时向主管的环保部门报告进展情况。
过程
顺势而为,体现依法改革的精神
此次《特区环保条例》的修订能取得先机,得益于深圳充分利用特区立法权的优势,顺势而为,优先纳入特区法规清理,并启动法规修订程序。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加大简政放权力度, 2016年初,深圳市政府启动了行政审批事项职权依据的本市法规规章的清理工作。2016年底,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结合国家排污许可制度改革精神,对《特区环保条例》中排污许可制度进行相应修改,并作出补充说明和论证。深圳市法制办充分考虑到排污许可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对《特区环保条例》中涉及到的排污许可制度再次进行了审查,并在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时给予支持。
“此次修改体现了依法行政和依法改革的精神。”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城建环资工委主任刘渤说。在市政府、市人大相关工作部门的共同推动下,《特区保护条例》的修订进入“快车道”。2017年3月,市人大城建环资工委初审;4月,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再审;4月27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5月16日,发布公告。刘渤表示,《特区环保条例》关于排污许可制度的修改意见是根据国家最新改革精神提出的,不仅为改革提供法律依据,也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切实推动地方环保工作。
“紧锣密鼓的推进,充分说明深圳市人大常委会考虑到了污染源控制的重要性和排污许可制度改革的重要性。”武汉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环境法研究所所长秦天宝分析指出。同时,他强调,《特区环保条例》是深圳环保领域的“基本法”,排污许可制度则是这部基本法的重头戏,也是当前环境管理的核心制度。条例的修订结合了深圳环保实际,让深圳的排污许可证有了“特区味”。
计划
着力打造固定污染源“一证式”管理体系
作为《特区环保条例》的配套规章,深圳市将《深圳经济特区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办法》的修改列入《2017年政府立法工作计划》,并已开展了相关修改调研和论证。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只是深圳加强固定污染源监督管理、控制和减少污染物排放的措施之一。据深圳市人居环境委总量处处长赵胜军介绍,深圳市已下发《深圳市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工作方案》,着力构建固定污染源“一证式”管理体制,打造以排污许可证为核心的监管体系。
其中,深圳市将建立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既实现与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无缝对接,又对现有的系统围绕许可证进行整合。“关键是通过这个系统,整合信用管理、信息公开、行政处罚、移动执法等,切实做到环境管理信息化,更有利于精细化环境监管和促进环境质量的提升。”赵胜军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