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25年制定220项法规 成全国地方立法最多城市
原标题:深圳25年制定220项法规!全国地方立法最多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南方日报记者 鲁力 摄《法治政府蓝皮书:中国法治政府评估报告2017》日前由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发布,深圳市政府以高于平均水平(687.22分)111.05分的总分798.27分,位列第四,荣获“法治政府建设典范城市”称号。这与深圳长期坚持立法先行不无关系。
深圳是全国地方立法最多的城市,自1992年被授予特区立法权以来,25年累计制定220项法规。其中,先行先试类105项、创新变通类57项,两类占比达73.63%。而105项先行先试类法规中,有41项早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出台,64项是国家尚无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填补了立法空白。
立法彰显突破性
先行先试和创新变通类
法规超七成
深圳分别于1992年和2000年被授予“特区立法权”和“较大市立法权”,促进了深圳改革创新“窗口”“试验田”作用的发挥。
罗莉介绍,以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体制为例,深圳共制定该领域法规67项,包括规范市场主体方面的股份有限公司条例、商事条例、企业破产条例等,建立和规范市场中介机构方面的律师条例、注册会计师条例、行业协会条例等,以及培育市场的配套立法,如房地产市场条例等。
据深圳市人大统计,深圳目前是国内地方立法最多的城市之一。截至今年6月30日,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制定法规220项,其中特区法规180项,设区的市(较大的市)法规40项;现行有效法规162项,其中特区法规123项,设区的市(较大的市)法规39项。
“深圳有很多法规是在国家尚无立法先例的情况下,借鉴中国香港及国外成功经验先行先试。”罗莉说,深圳立法最大的特色就是先行性与突破性。“在深圳制定的特区法规中,超过57.14%的法规是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尚未出台的情况下,先行先试制定的。例如,2013年3月1日起实施的《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就是深圳在立法方面的又一次重大尝试。新规实施以后,公司注册资本、注册场所、经营范围等门槛均取消或降低,民间投资创业热情爆发,新注册的公司数量出现井喷。”
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深圳经济特区立法研究课题组负责人李洪雷也表示,这些立法不仅为特区发展提供法律保障,也实现了特区从单纯的经济试验功能向经济、法治双重试验功能的转化。
深圳为创新立法
平均每3年出台一部法规
为自主创新护航
李洪雷还特别提及法治为深圳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保驾护航。他表示,深圳率先将自主创新提升为城市发展的主导战略,培育出华为、中兴、腾讯、比亚迪、大疆等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创新型企业,成为全国创新发展的一面旗帜。目前,深圳拥有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累计8000多家,PCT国际专利申请量全球第二;2016年,新兴产业对于GDP增长的贡献率达到53%,先进制造业占工业比重超过75%……这些成绩都离不开特区立法的保障。
“深圳先后制定了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技术秘密保护条例、创业投资条例、科技创新促进条例、技术转移条例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若干规定等多部法规,为自主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李洪雷说。
记者梳理后发现,深圳平均每3年左右就会出台一部促进科技创新的法规,这些法规有些是问题导向,可解决企业或市场实际困境,有的是填补科技创新在操作层面上的法律空白,还有的则是配合深圳城市创新发展战略。
“深圳为创新立法,于城市而言,使得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在立法层面牢固地确立下来,激发了创新主体从事创新活动的热情和活力,培育了整个城市的创新文化,也为科技体制机制改革赋予了法律效力。于企业而言,则营造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障其研发创新过程中的合法权益。”深圳市科创委副主任钟海认为,企业是创新的主体,代表着市场取向;政府是创新环境的营造者,也要弥补市场失灵的不足。“尽管全球有影响力科技创新中心的形成无一不是市场力量驱动的结果,但无论是硅谷、伦敦、纽约,还是新加坡、筑波、班加罗尔,政府都在创新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只有在法治框架下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才能真正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
据悉,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现代化国际化创新型城市,《深圳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送审稿)》目前正在公开征求意见,该条例将在建立知识产权创造与运用保护制度、打击海外侵权违法行为、建立惩罚性赔偿以及明确最低处罚标准,以及建立诉调对接机制等方面探索创新性的规定。
立法贯穿改革始终
立法先行成改革创新
重要路径
“深圳改革创新与其它许多地区很大的不同就是:改革融入立法之中,立法贯穿改革始终。”自深圳获得特区立法权以来,深圳市法制办主任胡建农一直是从事深圳人大和政府立法工作中的一员,他最为深切的体会是:深圳几乎所有重要的改革都与特区立法相伴,二者有机融合、相辅相成。
胡建农说,深圳改革创新的路径之一就是立法先行。在立法过程中,立足深圳实际,科学预测未来发展趋势,以新的思维、新的理念进行顶层设计,这些创新性法律制度就成为一种改革方案,实施这些制度就是进行改革。
胡建农举例,1994年,深圳在国内立法中首次提出物业管理概念并出台了国内第一部物业管理条例,突破单位管理住宅小区的传统模式,以业主为主体、以产权为纽带,创设了体现业主自治的业主大会、业主管委会制度,由此奠定了我国物业管理法律制度的基石。2007年,深圳制定《居住证试行办法》时,摒弃“暂住”“外来”概念,淡化户籍区别,强化居住意识,以此赋予非户籍居民享受基本公共服务的待遇和权利,这一改革增强了外来建设者的归属感、认同感和获得感,极大地激发了其参与深圳城市建设与管理的积极性。
“这种改革的路径就是,一旦决定进行改革,随即启动立法,将改革与立法融为一体、同步推进。立法形成的过程也正是改革措施不断完善和成熟的过程,立法项目出台之日就是改革方案完成之时。”胡建农认为,如果没有特区立法,有些改革就难以最终形成方案,有些改革就难以顺利推进,有些改革就难以达到预期效果。
当前,深圳率先提出建设“法治中国示范城市”,把法治化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突破口,立法创新将最大限度创造“制度红利”,确立法治在城市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基础作用。
“特区建设初期,中央给予了很多优惠政策,对特区的发展起到了很大推动作用。随着国家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这些特殊政策已成为普惠政策,深圳也进入自造优势发展时期,特区立法权愈发成为深圳现有的重大政策优势。”罗莉说。
李洪雷也表示,在经济转型升级过程中,深圳特区对新的立法制度的需求仍十分旺盛。他建议,深圳立法要继续突出制度创新和观念创新,坚持改革决策与立法决策相衔接,并可顺应“互联网 ”和大数据的发展趋势,加强立法信息化建设,提高立法效率。可充分发挥立法咨询专家的作用,发挥高校和立法研究中心的作用,为科学立法提供必要的智力支持。
来源:南方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