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界炮轰深圳湾排污处罚过轻 月底人代会继续谈治污
连日来,晶报对深圳湾污水排放现状问题的报道引发读者强烈关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相继“开炮”治污难题。昨日上午10时,人大代表李继朝一行从蛇口渔港开始,一直到红树林,自西向东一路调研排污情况和治理措施。
月底人代会
继续谈治污
这已经不是人大代表第一次调研深圳湾污染问题了,李继朝表示,深圳市六届人大二次会议即将于月底开幕,他将对市民关注的深圳湾污染治理问题进行持续深入调研,以便在大会期间有针对性地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和提出高质量建议。
他认为,规划部门和基础设施部门也要认真反思,为何污水雨水分流排挡的管网设施规划没有做到位,导致深圳的河流全部被污染,整个深圳湾被严重污染。他表示,在即将召开的人大会议上,他将继续提出关于深圳污水治理规划得失的议案。
罚则过轻
加大治污难度
昨日,人大代表李继朝、政协委员李毅、律师贾亦鹏等都表示,目前深圳对违法排污的处罚标准仍然过低。
据悉,新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去年3月,深圳市恒进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偷排未经处理的废水,被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责令停产整治,并被罚款20万元,成为深圳市实施新环保法以来,首家被停业整治的企业。去年12月10日,深圳湾附近建设项目的土方工程施工单位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确认存在将污水排入雨水管道或将雨水排入污水管道的行为,并依法受到处理。
尽管有“罚款20万”的先例,然而,环保查证困难、罚则过轻等问题仍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治污的难度。记者查阅《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发现,其第六十九条第三款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不需要领取排污许可证或者临时排污许可证的排污者,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李继朝认为,“谁污染、谁治理”的主体责任意识是违法偷排企业缺乏的,他们怠于履行义务,相关部门要有执法强力手段,直接限制甚至停止违法排污者生产行为、督促其有效完成污染整治任务。
他建议,污水治理工作应该不仅仅是满足于实现简单的处理工业水和工业污水,还要探究如何才能更好地重新循环使用工业污水,最终转化成清洁的水资源。
市民也应做
环境污染的监督者
政协委员李毅表示,“建设美丽深圳,人人有责,市民也应该做环境污染的‘监督者’,见到一次举报一次,沿着深圳湾散步的时候,看到违法偷排乱象一次,就拿着手机拍一次,然后拨打环保投诉热线12369举报,贡献一份自己的力量,让深圳更美丽。”
□声音
●市人大代表李继朝:
重拳打击违法排污,罚款上不封顶
“我个人认为,处罚仍然过低,根本起不到作用。有关部门应该重拳打击违法排污,违法时间越长,罚款额越高,上不封顶。另外,据我所知,按照国家规定,任何一个工厂都必须有自己的污水处理装置,把污水进行净化处理,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才可以排放。如果没有,工厂是不允许开业的。”李继朝坦言,一旦发现企业违法超标超总量排污行为,就应加以严惩,并且第一时间查封、扣押其设施、设备,让涉事企业停止作业,进行整顿,直到污水排放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为止。
●市政协委员李毅:
相关部门要敢于执法严格执法
“我知道深圳湾有几个地方,老是偷排泥浆和黑黄色污水,我也反映过这个问题。这种行为应该受到社会的强烈谴责,违法偷排的涉事企业没有道德,就是实实在在的害群之马!”市政协委员李毅愤慨地表示,“在我看来,目前的处罚力度是远远不够的,在有法可依的前提下,要多罚重罚。”
“现阶段,全市河流水环境质量和市民期待之间仍有很大差距。要是监管和惩处机制给力的话,偷排事件会一而再、再而三地发生吗?”李毅反问。对于环境监管层面,他表示,相关部门要敢于执法、善于执法、严格执法,加强源头减污、工程治污、执法控污工作,对恶意违法行为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倒逼污染企业转型升级;作为企业,也要遵纪守法,将环保作为发展底线。
●律师贾亦鹏:
应制定更严格的行政处罚标准
“要看处罚是否合理,首先需要看偷排污水者是否是需要领取排污许可证的情形。”广东俨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贾亦鹏表示,依据《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临时排污许可证的,或者排污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如果偷排污水者不属于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情形,则《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产生或者排放污染物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治环境污染。不需要申领排污许可证或者临时排污许可证的,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贾亦鹏建议,相关部门应从多方面着手应对水务环保方面的问题。首先,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应加大监管力度,创新监管手段,严格依法行政,做到违法必究。同时,对可能已触犯刑法污染环境罪的,及时移交公安部门,加大违法排污的成本,震慑违法者。其次,社会大众要加强监督——监督有两个方面,一方面对发现的违法排污行为及时举报;一方面监督执法机关的执法行为,对执法机关徇私枉法或不作为、乱作为的行为,应向当地政府、纪检、监察、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等进行举报。“我建议,从立法的角度,制定更严格的环境污染事件的行政处罚标准。另外,环境污染事件的受害者,还应培养积极维权意识,对违法排污者提起民事侵权诉讼,让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社会应从法律援助、舆论监督等角度支持受害者的维权行为。
本版统筹:晶报记者 王子键 本版文图:晶报记者 史青玉 王子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