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特区报:深圳企业集体合同覆盖560多万人

05.01.2015  19:08

  深圳特区报讯 (记者 庄瑞玉 通讯员 龚婷)昨天,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新修订的《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以下称《条例》)1月1日起实施,充实细化了集体协商的相关内容,规定半数以上职工提出涨薪等集体协商要求,企业方就必须作出回应。截至2014年11月底,我市9.8万余家企业与员工签订了集体合同,覆盖560多万人。

  员工工资可与老板商定

  什么是“集体协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说,集体协商是指职工方与企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的行为。集体合同,是指职工方与企业经集体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签订的书面协议。截至2014年11月底,我市已建工会企业集体合同签订率为85%,集体合同覆盖职工560多万人、企业9.8万余家。集体合同在调整劳动关系、促进和谐稳定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半数职工提出协商企业须30日内回应

  据了解,《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1996年颁布实施,但目前已不能完全适应现实需要,部分内容相对滞后,可操作性不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次新修订的《条例》,最大亮点是充实细化集体协商的相关内容,增加了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规定“经半数以上职工或者半数以上职工代表大会提议,企业工会应当向企业提出集体协商要求,职工方或者企业书面提出集体协商要求的,对方应当在收到集体协商要求书面材料时在送达回执上签收,并于30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对应协商要求内容作逐一回应,并就有关事项进行协商。”这意味着半数以上职工提出涨薪等集体协商要求,企业方就必须作出回应。

  协商期间“搞破坏”要追究责任

  新《条例》充实细化集体协商双方的各类禁止行为的内容,有利于保障集体协商采用平和理性的方式举行,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比如规定企业不得限制、干扰工会履行职权或者职工方产生协商代表,对职工方协商代表打击报复;规定职工不得堵塞、阻碍或者封锁企业的出入通道和交通要道,阻止人员、物资等进出,破坏企业设备、工具或者破坏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和公共秩序。此外,对职工与企业有规定的相关禁止行为,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

  新《条例》充实细化了集体协商争议处理的相关内容。规定开展集体协商中双方发生争议的,让企业代表组织和地方总工会及时介入,分别指导、帮助企业和职工依法开展协商,有利于充分发挥企业代表组织和地方总工会的作用;发生涉及人数较多、影响较大的集体协商争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商人力资源保障、公安、司法行政、国有资产部门,会同地方总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共同协商处理,有利于避免劳资纠纷群体性事件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