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特区报:深圳曝光七宗“为官不为”案例

06.05.2016  00:33

  深圳特区报讯 (记者 任琦)昨天,深圳市纪委通过官方网站公开曝光了7宗“为官不为”案例,涉案人员均受到不同程度的党纪处分。

  记者从市纪委获悉,于去年底启动的市委首轮巡察也将治理“为官不为”纳入工作重点,并明确了“为官不为”的范畴主要包括怠政懒政、庸碌无为、重大决策部署、重大项目落实不力,工作漂浮、光说不练、做而不实,担当精神差、回避矛盾、推诿扯皮、敷衍塞责,以及工作作风散漫等具体问题。

  此外,为督促“为官不为”问题整改,市纪委会同市委组织部开展明察暗访,深入各区市直各窗口服务、行政执法单位、街道,以“庸懒散拖”为主题,对24个单位开展暗访31次,发现公职人员上班迟到早退、窗口单位“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等问题38个,并及时督促对相关问题进行整改。与此同时,市纪委加大对“为官不为”责任追究力度,围绕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重大投资和教育、卫生、交通、环保等重点民生实事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解决政令不畅、推诿扯皮、不作为等问题53个。对安全生产事故、执法监管不到位、行政效率低下等问题,问责9个单位、51人。此次公开曝光相关案件亦是强化监督的举措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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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曝光案例

  一、盐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黄某某审核把关不严导致财政资金遭受损失。2011-2013年,盐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黄某某分管宣教科,负责安全生产公共培训的组织管理和费用审批工作期间,未按有关规定对培训情况进行应有的监管和检查,未对相关培训费用审批资料进行有效审核把关,致使区安全生产协会和社会培训机构通过虚增培训人数的方式冒领财政资金,目前还有部分资金未追回。黄某某在履职过程中工作失职,致使财政资金遭受重大损失,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二、龙岗区坪地街道土地监察队四级执法员陈某某未及时发现制止违建行为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2015年12月,坪地街道规划土地监察队四级执法员陈某某作为负责片区查违的工作人员,工作责任心不强,巡查工作不到位,对负责片区发生的违法抢建行为没有及时发现和制止,导致违法建筑抢建过程中发生一死一伤的安全生产事故。坪地街道规划土地监察队受到全区通报批评,陈某某被诫勉谈话,并调离工作岗位。

  三、龙华新区龙华、大浪、民治办事处市政服务中心工作人员不作为、懒作为导致企业拖欠水电费。龙华办事处市政服务中心路灯组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易图美公司从2010年1月起至2013年7月(合同期内)得以欠缴管理费,2006年1月至2015年2月间得以少交、漏缴市政用电电费,造成较大损失和不良影响。龙华办事处执法队副队长(时任龙华办事处市容环卫科科长)张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龙华办事处市政服务中心主任刘某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行政撤职处分;龙华办事处市政服务中心工作人员黄某某等7人分别受到相应的党政纪处分。

  2006年至2015年,易图美公司未按合同规定按时向大浪办事处市政中心缴纳电费,所欠缴电费长期无人主动催缴。大浪办事处市政服务中心原主要负责人杨某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分管负责人郑某某受到党内警告、行政记过处分;路灯组组长杨某某受到党内警告、行政记过处分;市政服务中心主要负责人曾某某受到行政警告处分。

  2007年至2015年,易图美、深圳市佳尔优环卫有限公司等5家公司未按合同规定向民治办事处市政服务中心缴纳水电费。中心未能及时核算、主动催缴,长期未能采取有效措施追回欠款。民治办事处土地整备中心负责人(市政服务中心原副主任,主持全面工作)邓某某、路灯组组长黎某某、财务报账员曾某某分别受到行政记过处分。

  四、福田区梅林街道执法队队长叶某某玩忽职守危害食品安全。2013年12月,时任梅林街道执法队队长叶某某在打击私宰生猪工作中玩忽职守,不执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开展私宰窝点专项执法的行动部署,并且在上报的行动情况报告中弄虚作假。巡查中发现私宰生猪违法活动后,不认真履行职责,不组织打击行动,导致私宰违法活动没有得到制止,危害食品安全。叶某某受到行政记过处分。

  五、宝安区塘头派出所原教导员单某某等人玩忽职守充当保护伞。2013年10月,林某等人在塘头派出所辖区开设赌场,期间群众多次举报。时任塘头派出所教导员单某某主持派出所全面工作,未认真组织警力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打击,监管不到位,导致该赌场长期存在。副所长谢某某、陈某某、警员张某某等7人收受贿赂充当该赌场保护伞。单某某受到留党察看、行政撤职处分;谢某某等7人也受到相应党政纪处分。

  六、深圳市宝路华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苏某等人监管不力以致国有资产遭受损失。2013年7月至2014年8月,宝路华下属企业深圳市宝路华顺达交通服务有限公司观澜汽车站出纳叶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挪用公款。2012年5月至2014年8月期间,宝路华集团监事会主席、纪委书记兼观澜汽车站站长童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吞观澜汽车站国有资产。苏某身为宝路华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不力,对公司下属企业经营管理监督不到位,以致公共财物被挪用、贪污,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黄某某身为宝路华公司党委副书记、总经理,未认真履责抓好公司财物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对下属企业经营管理监督不到位。骆某某在担任宝路华公司财务预算部副部长(主持工作)期间,部门未能切实发挥财务预算管理和内部审计职能。郑某某在担任观澜汽车站副站长、负责分管财务工作期间,出纳叶某某多次挪用公款,对此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胡某某担任深圳市宝路华顺达交通服务有限公司观澜汽车站会计期间,未认真履行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职责,负有直接责任。苏某、黄某某、骆某某、郑某某分别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胡某某受到留党察看一年处分,违纪款项被收缴。

  七、南山区塘朗派出所治安组民警罗某某接受他人请托不正确履行职责。2015年1月31日晚,时任深圳市公安局塘朗派出所治安组民警罗某某在侦办塘朗新村一起涉嫌“六合彩”外围赌博案件过程中,既未按规定将案件信息录入“广东省警务综合应用平台”,也未将涉案人员带到办案区接受审查,而将该案交由不具有执法资格的巡防队员办理,致使本应受到法律追究的违法犯罪人员逃避处罚,并于事后接受该案犯罪嫌疑人的请托人所送高档香烟2条。罗某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