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男子暗中勾结交通协管员 故意撞车骗保又勒索
漫画/陈春鸣
羊城晚报讯记者沈婷婷、通讯员吕静报道:1月28日,备受关注的深圳不法分子联手交警大队协管员“撞车诈骗”案在深圳市宝安法院进行一审公开审理,四名被告人出庭,案件从早审到下午,持续一天。公诉方指控:2014年2月27日至同年3月30日止,徐少林利用与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交警大队处理事故的交通协管员比较熟络的关系,伙同戚某光、王某平(在逃)等人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故意碰撞其他车辆,通过交通协管员对被害人施加“如不协商处理就要对当事人进行处罚”的压力,以不给钱就不准对方当事人离开交警队、不给钱就让对方当事人坐牢等方式威胁、恐吓、要挟被害人文某、梁某轩、宋某、石某等人,敲诈勒索钱财共计人民币135000元。
另外,徐少林等人多次制造假道路交通事故,骗取平安保险公司保险赔偿金24608元人民币,骗取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赔偿金16290元。
小车要翻新 制造假事故
2014年2月26日,被告人徐少林的朋友李某潮跟徐少林说自己有辆丰田威驰小型轿车要翻新,徐少林承诺帮忙翻新只需李某潮出1000元,不够的由徐少林通过“保险理赔搞掂”(即故意制造假事故,向保险公司索赔),当晚徐少林将丰田威驰小型轿车开走准备“做现场”。
27日18时许,徐少林驾驶该车,在深圳市龙华新区人民路与被害人陈某亭驾驶的厢式货车发生交通事故,到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交警中队处理时,徐少林以对方车年检超期,不能保险理赔为由,要求司机现场赔钱,并以不让离开的方式向对方强行索要钱财8000元人民币。
拿到钱后,徐少林认为钱还不够,驾驶该车在民生东都丰田4S店对面路上调头,故意用车的左侧碰撞道路中间的花圃,制造假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事后由保险公司进行理赔。
2014年3月3日凌晨2时许,徐少林驾驶丰田卡罗拉小型客车(车主覃某武要求徐少林帮忙“做现场”进行保险理赔,以此免费对车辆更换颜色),在深圳市龙华新区和平路青湖路口故意碰撞正在变更车道的由司机庄某来驾驶的小型客车,制造假交通事故现场,保险公司为此事故理赔24608元人民币。
专撞酒驾者 报警相要挟
2014年3月10日凌晨2时许,石某饮酒后驾驶轿车在龙胜路金鹏酒店路口与钟某平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石某驾车逃跑,被钟某平追到,在石某想继续驾车逃跑时,钟某平开车调头逆行用车头撞击了石某驾驶的车辆左侧驾驶室的车门。3月13日,石某驾驶事故车辆按交警要求到龙华交警中队接受处理,钟某平对石某说,在事故现场就知道他是喝了酒开车的。徐少林要求石某赔偿人民币16000元,并以其醉驾相威胁,石某为摆平此事给了徐少林16000元。
2014年3月25日晚上21时许,宋某饮酒后驾车在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上横朗小区109栋楼下与停放的丰田小车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宋某因为饮酒后头晕,趴在自己车上睡觉,丰田车主李某玲的丈夫发现后打电话给徐少林让其到现场帮忙处理。徐少林到现场后向宋某索要10万元赔偿费,否则就报警处理,最后双方达成了16000元的赔偿协议,钱到手后徐少林分给李某玲8000元。
2014年3月29日下午,戚某光对徐少林说有辆奥迪A8小型客车要“做个现场”。第二天晚上,徐少林驾驶该车上路寻找“做现场”的机会,后来在王某平电话提供信息下找到两个喝了酒的人,在东环一路趁对方车辆压实线变更车道时,故意加速碰撞到对方车辆。徐少林随后打电话报警,交警聂某来带协管员胡某波、王某董到现场处理,双方协商中徐少林开价8万多元,称如果不给钱要让对方因酒驾坐半年牢,最后双方以7万元达成赔偿协议。
见非法练车 即故意去撞
2014年3月13日20时30分许,徐少林下班后驾驶丰田小车,在回家途中经过深圳市龙华新区和平路富国路路口时,发现前方有辆捷达蓝牌车开得歪歪扭扭的,怀疑是驾校学员在非法练车(驾校学员练车必须使用特种车辆,车辆外需贴教练车标志),故意打方向朝捷达车尾部撞过去,致使两车发生追尾事故,事发时捷达车由驾校学员左某蒙驾驶,教练梁某轩在车上教学。
徐少林称如果不给钱,梁某轩车上的学员无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辆,学员及教练都要被行政拘留,教练的驾驶证及教练证都会被吊销,称只要梁某轩出25000元,双方就可以协商解决此事。
随后,徐少林向交通协管员黄某军说给5000元能不能开事故责任认定书并认定对方负事故全责,黄某军称要问一下民警叶某,过了一会儿黄某军跟徐少林说可以。对方车教练梁某轩迫于无奈赔偿徐少林25000元人民币,事后徐少林将其中5000元现金交给了交通协管员黄某军。
之后,徐少林骗取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赔偿金16290元。
四被告均认罪
其中两名被告是交通协管员,公诉方认为属从犯应从轻处罚
记者了解到,被告人徐少林,原在深圳市龙华新区的一家4S店工作,任保险理赔主管,2003年因敲诈勒索罪曾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05年因敲诈勒索被深圳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教一年。被告人戚某光则在龙华新区与他人合伙经营振兴汽车修理厂。该案第三被告人黄某军,原在深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龙华大浪中队任职协管员;第四被告人胡某波,原在深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龙华大队龙华中队任职协管员。
庭审时四名被告均表示认罪,但徐少林对认定金额有异议,认为公诉机关没有扣除不属于敲诈勒索的金额。对于被控涉嫌诈骗罪,徐少林的辩护人认为徐的行为已经被定性为敲诈勒索行为,加上被告并没有从保险赔付中获得相应的利益,所以不能再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刑责。
公诉人认为,被告人徐少林、戚某光、黄某军、胡某波敲诈勒索他人财物,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少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对方的财物,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少林具有立功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军、胡某波在共同犯罪中起帮助作用,属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