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禁刑案被告人着囚服出庭 无便服看守所提供

06.12.2014  05:57

  去年11月5日,被告人王洪亮(出庭受审所穿服装印有“宝看”)在深圳市宝安区法院听取宣判。因谎称航班有炸弹,法院以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判处王洪亮有期徒刑5年。新华社发

  据新华社电 深圳市近日出台刑事案件被告人出庭受审着装规定,禁止让刑事在押被告人或上诉人穿着识别服、囚服等具有监管机构标识的服装出庭受审,以此彰显司法文明。

   被告人可穿西服及其他便装

  “以前,被告人出庭受审时通常都穿着一件马甲,印有羁押场所标志和编号,具有浓厚的犯罪标签色彩。”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郭毅敏说,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要加强人权司法保障。为彰显现代司法文明,深圳中院与深圳市公安局经慎重研究,共同会签了《关于规范刑事案件被告人出庭受审着装的通知》。

  据介绍,通知禁止刑事在押被告人或上诉人穿着识别服、马甲、囚服等具有监管机构标识的服装出庭受审;被告人或上诉人出庭受审时,可以选择穿着自己的或其家属、辩护人提供的服装,包括西服及其他便装;被告人或上诉人无合适出庭受审服装的,由看守所提供。

   被告人服装禁印监管机构文字标识

  通知还要求,服装应当整洁、得体,其上不得附有任何监管机构标识、文字、图案、编号或其他宣传标志、标语;被告人或上诉人出庭受审时,不得穿着制服等表明特定身份的服装,不得仅穿着背心、短裤等过于裸露身体、显示文身或疤痕的服装,不得戴有色眼镜、首饰、帽子等遮挡面容的配饰。

  郭毅敏表示,被告人出庭受审着装标准差别化、标签化的去除,有利于加强人权司法保障,也是“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一现代司法理念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贯彻落实,彰显司法文明。

   ■ 各地情况

   我国多地庭审不再穿囚服

  据媒体报道,最早尝试在庭审中被告人不穿囚服的是厦门市中院。2006年,厦门中院在审理一起涉嫌贩毒案件时,被告人穿短袖T恤出庭。此后,厦门中院把被告人“自由着装”作为一项制度。

  在全省法院最早实施被告人“去犯罪化标签”的省份是河南省。2013年12月,河南省高院院长张立勇表示,按照我国法律“无罪推定”原则,刑事案件被告人是诉讼主体,他和公诉人具有平等的主体地位和同等的诉讼权利。今后河南省法院在刑事案件开庭审判过程中,将改变旧有法庭设置,以去除对被告人“犯罪化标签”。

  除河南、厦门外,山东省枣庄法院也从今年开始实施类似规定。

   ■ 专家观点

   疑罪从无犯罪标签都应剔除

  中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田文昌表示,我国很多地方尤其是基层县市,犯罪嫌疑人进入看守所后就会被剃光头、穿囚服,这与我国长期以来“疑罪从有”的观念有关。

  田文昌表示,如今我国相关法律已经明确了“无罪推定”原则,按照传统审案方式的被告人剃光头、穿囚服、戴械具参加庭审已经不符合“无罪推定”,应废除。河南、深圳等地法院的做法值得在全国推广。在此基础上,我国应逐步实行从犯罪嫌疑人进入看守所后便开始去除犯罪化标签,除了正常的管理需要外,其他给犯罪嫌疑人贴犯罪化标签的行为都应剔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