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精神病患者持刀砍路人 致三死五伤被判十五年

06.01.2015  17:38

羊城晚报讯 记者沈婷婷报道:2013年7月29日,一个名叫何明(化名)的男子,在深圳市罗湖区的家中,以为楼下有人非议他,欲出门理论,其父亲何某某试图阻止其出门未果。何明出门后就发生了一起震惊深圳的三死一轻伤的要案,今年年初该案已在深圳中院进行开庭审理。1月5日,受害人家属方向记者告知,目前该案已经宣判,法院判决何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何明在庭上极少说话,说的唯一一句完整的话就是:“向被害人家属表示深深的歉意,自己也是觉得很痛苦。”在法庭上,何明的反应比较慢,很多时候都无法完整表达,其父作为监护人也参加了庭审,因为这名41岁的男子,有精神病史,仅有初中文化。

砍人因疑有人非议他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7月29日9时许,何明在罗湖区家中,认为楼下有人非议他,欲出门理论,其父亲何某某试图阻止其出门未果。何明走出其居住的小区后,闯入贝丽南路24号沙县小吃店内,持刀刺伤在该店门外就餐的被害人涂某某背部。随后,何明北行至锦鸿牛肉店门口,持刀刺伤被害人黄某某左腰部、右肩胛。然后,何明折返向田贝二路方向行走,行至路口处持刀刺伤站在此处的被害人文某某右胸部、右背部。接着,何明继续北行至深圳中学初中部大门附近,持刀刺伤行走在人行路上的被害人秦某右腰部。经法医鉴定,涂某某、黄某某、文某某三人失血性休克死亡。秦某所受损伤为轻伤。

公诉人当庭出示了31位证人证言,以及深圳市康宁医院出具的精神病鉴定报告,事发时,何明处于显症期,他行为能力和辨识意识部分(大部分)丧失。

据2008年8月的《深圳市康宁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精神残疾鉴定意见书》显示,何明自1986年(13岁)开始出现精神异常,1991年至2003年在深圳市康宁医院接受治疗,经检查鉴定为“精神分裂症偏执型”。主要表现疑心重,怀疑别人议论,行为古怪,紧张害怕,孤僻少与人交往,生活无法自理。

被告表示悔恨和痛苦

何明整个庭审过程都很少说话,面对法官的提问,他也是半天才能蹦出一两个字,他表示认罪,并多次表示自己已经记不清当时的情况了,也不知道自己在干什么,说的唯一一句完整的话就是:“向被害人家属表示歉意,自己也是觉得很痛苦。

何明的爸爸作为他的监护人在法庭陈述的时候用了两次“万万没有想到”。何明的爸爸说,平时何明有病在家里,一直都是低着头很怕人,“那天他跑出去,真的没有想到会造成这么严重的后果。”何明的爸爸在法庭上几次表示没有想到会造成如此恶劣的后果,“给被害人和他们的家庭带来了伤害和痛苦,我自己也很难过。

辩护人在进行辩护的第一句话也是代表何明和他的监护人向被害人的家属表示道歉。辩护人称,这是一起不同于一般的刑事案件。相关的司法证明也可以证实何明在案发时的辨识与能力是大部分丧失的。辩护人称,何明的案子还有更深次的问题。他说,这反映了精神病患者的监护制度的缺失,目前很多精神病人都是靠家庭进行监护,很多监护人已经面临了年老无力的问题,无法更好地看护这样的病人。

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法院认为,被告人何明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三人死亡,一人轻伤,四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何明光天化日之下持刀捅刺多名路人,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大,影响极其恶劣,本应依法严惩;但鉴于被告人何明患有精神分裂症,案发时处于该病显症期,实施作案时受精神病理因素的影响,辨认和控制能力部分(大部分)削弱,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对被告人何明可从轻处罚。何明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可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何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知多D

精神病人

如何量刑?

我国《刑法》第十八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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