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老总行贿42万一审仅获缓刑 羁押一月即获自由

29.08.2014  11:43
  深圳体育中心大量出租物业,集体育运动、展会、餐饮于一体,这块“风水宝地”也成为腐败温床。 南都记者 刘有志 摄

  ●深圳市环球展览有限公司老总行贿42万获缓刑,羁押一月即获自由   

  ●法律界人士认为此案体现“重处受贿轻查行贿”的现状,不利于反腐

  南都讯 记者李亚坤 深圳市环球展览有限公司及公司法人代表宋强,被控单位行贿罪,向深圳市体育场4名高管行贿42万,一审宋强仅被判缓刑。检察院认为量刑不当提起抗诉。近日,深圳市中院二审认为原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将该案发回福田法院重审。

   亏损”的体育中心

  深圳市环球展览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法人代表为浙江湖州籍的宋强,目前该公司地址就位于福田笋岗路的深圳市体育中心内。

  这家公司在深圳市体育中心内举办过多次展览会,包括年博会,以及一些行业展会,与体育场人员关系密切。

  深圳市体育中心有一场三馆,分别是深圳市体育场、深圳市体育馆、深圳市游泳跳水馆和深圳网羽中心,均为政府投资建设和运营,曾为市属事业单位,由财政补贴。

  2007年上半年,前述一场三馆转为国企,财政补贴逐步减少,并于2009年彻底取消补贴。2011年,深圳体育场以及其他三家单位被整合重组为深圳市体育中心运营管理公司,由国企深圳投控全资控股。

  长期以来,体育中心内除了有体育设施,还有不少餐饮、酒吧,并且长期举办展销会,业态较为丰富。而不少市民也投诉,政府投资的体育中心本该是公益性的运动场所,现如今却变了味,商业味过浓。

  即便经营项目众多,但是公开的信息就显示,深圳市在2009年展开的审计风暴中,一场三馆就被发现转制两年以来亏损多达2000多万元。

   行贿42万拉下四高管

  表面上看,体育中心运营亏损严重,那么是不是意味着这个地方就是个清水衙门?从体育中心受贿窝案中就可看到,这里仍然油水丰厚。其中,在展览这块业务上,体育中心本有更强的盈利能力,但是四名高层管理人员却让利益落入个人的口袋。

  根据检方指控,自2003年起至2013年案发,环球公司在深圳市体育场多次举办年货博览会等展会。

  该公司法人宋强为了谋取竞争优势,使环球公司能长期与深圳市体育场签订租赁合同举办展会,多次向深圳市体育场四名高层管理人员行贿,行贿数额共计现金人民币42万元。

  据悉,行贿的时间大多集中在节日前,每次行贿的金额既有1万,也有2万,3万,最高一次行贿为10万元。

  根据指控,宋强最早的一次行贿记录为2006年春节,他向时任深圳市体育场服务中心总经理陈育庆行贿2万元。宋强向陈育庆的行贿持续四年,涉及到的金额共计10万元。

  这并非他行贿额度最高的领导,他向深圳市体育中心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董长礼行贿额度则在24万元。

  根据指控,宋强在2008年到2013年,源源不断向董长礼行贿。宋强分别于2008年、2009年和2010年春节期间在董长礼办公室送给董长礼现金人民币1万元、2万元和3万元。此时董长礼系深圳市体育场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深圳市体育场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改制后,董长礼继续担任深圳市体育中心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宋强为感谢董长礼对环球公司在深圳市体育场举办展会提供的帮助,并希望在以后的竞争中能够继续得到关照和帮助,分别于2012年初、2013年2月和3月中旬在董长礼办公室送给董长礼现金人民币10万元、5万元和3万元。南都记者获悉,涉嫌受贿的四名高管均被另案处理。

   只关了一个多月即获自由

  深圳市环球展览有限公司及公司法人代表宋强涉嫌单位行贿罪一案,于今年上半年在福田法院一审宣判。

  根据刑法的规定,单位行贿罪,一方面对单位判处罚金,另一方面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福田法院一审认定公司即法人代表单位行贿罪名成立。不过法院认为宋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了行贿行为,并且未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因此可从轻处罚。

  深圳市环球展览有限公司被处罚金20万元,法人代表宋强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

  南都记者还获悉,宋强因涉嫌犯有单位行贿罪,于2013年3月23日被刑拘,一个月后,2013年4月27日宋强就被取保候审。

  也就是说,向四名领导行贿42万元的宋强,虽然被判有罪,但是总共被羁押的时间也仅为一个月零四天。

  对于这一判决结果,福田区人民检察院并不认可,认为这一案件社会影响恶劣,量刑明显不当,向深圳市中院提出抗诉,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予以支持。深圳市中院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就在今年7月,深圳市中院作出终审裁定,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了原审判决,将此案发回福田法院重新审理。目前福田法院亦启动重审程序。

   污点公司继续在体育场搞展会

  老板被羁押一个月后就全身而退,而环球展览公司的经营也并未受到影响,南都记者昨日在该公司官方网站上仍看到,这家公司在体育中心还即将开展多个展会,部分展会也正在招商之中。

  也就是说一圈行贿下来,这家公司以及老总实际上受到的影响并不大。而法律界人士就认为,这体现出我国重处受贿轻查行贿的司法现状,并不利于反腐,法律并未能发挥其应有的惩戒功能。

  据悉,今年7月,最高检反贪污贿赂总局局长徐进辉在一次通报会上就表示,“反腐败形势依然严峻复杂。检察机关要克服重受贿轻行贿倾向,在坚决查办受贿犯罪的同时,进一步推进查办行贿犯罪案件工作。

   专家观点

   重受贿轻行贿有多重原因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教授、中国反腐败教育与研究中心研究员彭新林告诉南都记者,在很长一段时期内,司法实践中确实在一定程度上存在“重查受贿、轻办行贿”的现象。彭新林表示,社会上还存在这样的一种现象,腐败官员因受贿而锒铛入狱,但行贿人却常常得以轻判或者未予追究刑事责任,有的甚至在案发后仍继续当选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

  彭新林认为,这种现象的发生原因无疑是多方面的,既有立法方面的原因,也有司法方面的原因,还有认识观念层面的原因。从立法的角度来看,一是从犯罪构成要件看,相比于受贿罪,刑法对行贿罪的入罪门槛规定得更为严格。行为人只有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公职人员以财物的,才构成行贿罪。

  二是从刑罚配置来说,我国刑法对受贿罪配置有死刑。而对于行贿罪,刑法对其基本犯配置的刑罚是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就是在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下,配置的最高刑罚也只是无期徒刑。

  三是从量刑制度来看,《刑法》第390条第2款对行贿犯罪规定了特别自首制度,即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但受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受贿行为的,只适用《刑法》第67条关于一般自首的规定,即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针对最高检反贪污贿赂总局局长徐进辉“要克服重受贿轻行贿”的表态,彭新林认为,这具有非常积极的意义,这将有力地震慑行贿犯罪分子,从源头上铲除滋生受贿现象的温床,降低贿赂犯罪发生的几率,统筹推动防治贿赂犯罪工作的深入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