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规定新建住宅小区绿地面积不少于3成

23.06.2016  1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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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大会议聚焦——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

  广州日报讯 (记者崔宁宁 通讯员崔嵩)昨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深圳经济特区绿化条例(表决稿)》(以下简称《条例》),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为保护绿地,《条例》使出了众多“杀手锏”,确立了永久保护绿地制度;新建居住类工程,配套绿地不得少于用地面积的30%,不达标验收不通过。

  建立永久保护绿地制度

  《条例》确定深圳将建立永久保护绿地制度。《条例》指出,除因城市总体规划调整、国务院批准的重大建设工程或者其他法定情形改变外,其他情形不得改变永久保护绿地性质的情况。对于确需改变的,须将改变方案向社会公布、举行听证会,征求意见,并报深圳市政府决定。改变永久保护绿地使用性质的,应当不低于改变面积补偿新的永久保护绿地。

  《条例》规定深圳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两年发布全市绿化白皮书,向社会公布绿化资源状况及发展成果、发展规划等基本情况。

  公共设施绿地不低于30%

  《条例》第十七条规定,配套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工程项目用地面积的比例应当符合以下标准:1。新建居住类建设工程项目不低于30%;拆除重建的城市更新居住类建设工程项目不低于25%;2。公共管理与服务设施类建设工程项目不低于30%;3。商业服务业类建设工程项目不低于20%;4。城市主干道路、交通枢纽不低于20%。此外,新建城市公园占地面积不足10万平方米的,这一指标不得低于70%;占地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不得低于75%。

  占用公共绿地要罚款

  《条例》还就绿地保护的相关法律责任予以明确。在恢复原状和赔偿损失方面,一是对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公共绿地,或者占用期满确需延期但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占用公共绿地的,除了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外,还要求限期恢复原状,并按照占用每平方米20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二是擅自修剪、迁移、砍伐树木,擅自占用公共绿地以及其他损坏绿化、绿化设施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亮点一览

  社会出资更新改造公共绿地

  《条例》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自愿出资更新改造公共绿地的,出资人应当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制定公共绿地更新改造设计方案,经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更新改造的公共绿地功能、性质、权属不变。经同意的公共绿地更新改造设计方案,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重新报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市民认种认养绿地可冠名

  按有关规定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植树义务,而我市人多地少,可选择用于植树的空间越来越少,因此本条例规定,鼓励单位和个人以认种认养树木、绿地的方式履行植树义务,认种认养树木、绿地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享有所认种认养树木、绿地一定期限的冠名权。

  (广州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