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路边停车超时或不再双倍收费 28日办听证会
深圳路边临时停车超时今后或不需要再缴纳双倍停车费,司机还可绑定信用卡采用 “ 后付费 ”。17 日,市法制办公布,《深圳市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 》(以下简称《办法》)将于 28 日举办立法听证会,有意向的市民届时可关注 “ 深圳市法制办 ” 微信公众号参与建言献策。
超时拟不再补缴两倍停车费
停车收费时段以每天 24 时为终点,次日继续停放重新计算停车次数是否合理?采取后付费方式缴纳停车位使用费的,实行绑定定信用卡方式是否必要?还有无其他方式可以保证后付费方式落实到位?因系统故障造成多收费,申请退费时,如何处理更加高效、便民?……,围绕《办法》中公众较为关注的有关问题,市法制办将召开听证会,听取各界意见。
2015 年 1 月 1 日,深圳原特区内四个区的路边停车泊位正式启动收费管理。但在实施过程中,市民代表和法律人士不断针对道路机动车违章停放处理方式提出意见,重点集中在对超时停车的 “ 一事两罚 ” 和 “ 补缴双倍 ” 停车费问题上。“ 经过邀请各界人大代表和专家讨论,原处置方式将被取消,今后拟采取‘只罚不补、只补不罚’和补缴停车费的原则进行管理。”
《办法》删除了 “ 超时须补缴两倍停车费 ” 的规定,拟修改为使用人实际停放时间超过拟停放时间的,道路停车管理单位应当提示使用人实际停放时长、补缴金额、补缴时限、补缴方式和法律后果等事项,使用人应当在车辆驶离停车位的第二天(不含停车当天)24 时前按计费标准,补缴路边临时停车位使用费。在使用人足额补缴费用前,道路停车管理单位可以拒绝该使用人使用路边临时停车位。
《办法》对因缴费系统故障造成缴费错误的处理方式也进行了细化。今后凡因缴费系统故障造成缴费多收的,道路停车管理单位将核查实际停放时间,并按计费标准计费,多收费用及时退回使用人;经核查无法确定实际停放时间的,可退回预缴的临时停车使用费。
新增绑定信用卡的后付费模式
2015 年深圳路边停车收费管理的缴费模式为预付费模式,经过一年的研究,2016 年道路停车管理单位即将推出后付费模式。
《办法》提出使用人选择事后支付路边临时停车位使用费的,应按照规定的方式绑定信用卡,或选择其他已绑定信用卡的支付方式。使用人未按规定支付路边临时停车位使用费的,道路停车管理单位可以在车辆驶离停车位的第二天(不含停车当天)24 时后在绑定的信用卡内扣除相应数额的路边临时停车位使用费。
针对此前未对 “ 道路 ” 的具体范围给出明确的规定,而在实际设置中,存在市政管理道路和社区管理道路的区别,此次《办法》明确道路停车设施属于道路交通公共设施,是指依据本办法规定在供公众出行,且已纳入市政设施管理的道路红线范围之内设置的停车位及停车收费、监控、标志、标线等设施。
此外,《办法》还拟新增规定,当设置道路停车设施段条件发生变化的,道路停车管理单位在收费管理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道路停车设施进行局部调整,调整结果应在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深圳晚报记者 陈逸群 见习编辑 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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