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黄金大劫案:三主犯被判15年、无期、死缓
28.11.2014 22:56
本文来源: News.21cn.Com
新华网深圳11月28日电(记者冯璐)备受关注的2013年深圳“黄金大劫案”27日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一审公开宣判,该案定性为抢劫,3名主犯因抢劫罪分别被判处死缓、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15年。
2013年9月,深圳市人大代表张某遭绑架,向绑匪支付了价值近五千万元人民币的185公斤黄金后,被释放。案发一个月后,案件成功告破,所有黄金均被追回,相关20人全部落入法网。
法庭审理查明,2013年7月,被告人张景光、赖乙金、赖长金预谋绑架被害人张某,以追债的名义雇请龙大成等6人。9月23日9时许,上述9人驾驶两辆汽车来到被害人张某公司所在的停车场,将其绑架至事先租好的宝安某厂房内。有5人得到酬劳后离开深圳。
随后,赖乙金、张景光、赖长金与张某商谈确定由张某电话联系筹集价值近五千万元的金条作为赎金,并由龙大成在厂房看管张某。当晚7时30分左右,张某的司机陈某将185公斤的金条送至宝安机场停车场内交给3人,经物价局鉴定,金条价值48729000元。
涉案金条张景光分得80公斤、赖长金分得20公斤、赖乙金分得85公斤。9月24日凌晨,张景光在逃离深圳后通知龙大成释放张某。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在侦破过程中,又分别抓获窝藏被告人张景光、赖乙金、赖长金及为3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11名被告人。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景光、赖乙金、赖长金3人以暴力劫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构成抢劫罪,依法判处张景光死缓、赖乙金无期徒刑、赖长金有期徒刑15年。其他17名被告分别因非法拘禁、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窝藏等罪被判有期徒刑1年3个月到4年不等。
宣判后,张景光等多名被告表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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