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大拟定内地首部大学条例 打破招生限定

09.10.2014  10:09

南科大多年来推动的立法办学,很可能被深圳大学抢先。南都记者获悉,深大已完成《深圳大学条例》的起草。经过深圳市人大立法程序后,将成为内地首部专项高校立法。该条例草案的创新之处,在于引入法定机构治理,争取更大的招生、管理自主权等。

有望成为内地首部高校立法

推动《深圳大学条例》(下称《条例》)的出台,是深大今年的重点工作之一。昨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委员、深圳大学法学院院长黄亚英透露,该条例已完成起草工作,在经过校方组织的系列研讨后,将提交市人大常委会讨论。一旦通过,这将成为内地第一部专项高校立法。

该《条例》的核心,在于争取更大的办学自主权。这既是中国高校改革的方向,也是一些高校正在尝试的改革。比如同在深圳的南方科技大学,曾提出“自主招生,自授文凭”的口号,虽然后来改为主要依据高考的“631”招生模式,但南科大在理事会治理、校长遴选、人员聘用、经费使用、学术委员会设置等方面均有改革创新。

2011年,深圳市颁布《南方科技大学管理暂行办法》,以行政法规确保改革创新的办学方向。但多年来创校校长朱清时提出的立法办学目标至今尚未实现。而本次深大提出的办学条例,就是谋求上升为特区立法,在国内尚属首创。

或打破一本二本招生限定

该《条例》的亮点有哪些?黄亚英说,首先要解决的是高校自主权的问题,拟将深大确定为“依法治校、高度自治、全面监督、独立运行”的法定机构。这样的机构有别于政府、企业,也不是所谓的事业单位,在人财物的管理上有更大的自主权。

“比如招生、学科设置、经费预算和使用、人员聘用、薪酬制定,乃至工程建设、招投标等,过去都要层层报批。《条例》通过后,学校就不需要事事都找政府、求政府了,大家按照法律条文来。例如在招生的批次和规模上,学校希望由市场来决定,而不是政府限定。深大是在一本还是二本招生,应该根据办学条例、资源和声誉。但现在是政府指定你一本、他二本,这是行政化的,不是市场机制。”黄亚英说。

高校教职员工的“大锅饭”制度也饱受诟病,教师只能进不能退,只能上不能下的“终身制”,严重影响其积极性和活力。黄亚英说,深大的教职工身份从公务员、参公再到职员转变,已经有了进步,但还是不够,“一旦到了干部管理体系里,又容易混淆起来”。如果《条例》通过,深大将从“身份管理”走向“契约管理”。

“这将为中国高校教授的去身份化改革开了一个口子。”该校参与条例起草的一名教授说。

建立完善监督体制

但《条例》起草团队也坦言,中国高等教育存在多方面的问题,大学立法是推进改革的重要手段,但不是万能的。比如这次深大提交的草案,在校长、副校长等的任命方面,就没有提出类似南科大那样的遴选和聘任制度。

但《条例》中也提出建立深大理事会,这将成为学校的决策机构,理事会成员包括政府官员、社会人士以及学校书记、校长等。《条例》的另一个亮点,是在争取更大自主权的同时,也提出系统、明晰的监督制度。比如理事会、咨询决策委员会的监督,以及教授委员会、教职工的民主监督。

黄亚英介绍,深大将争取成为市人大的独立预算单位。《条例》草案明确提出学校信息公开的举措,学校每年将呈交工作报告给政府审议,向社会公开,提交财务审计报告给市人大。此外有校长述职,接受监督,由第三方对学校办学质量进行评估等。

采写:南都记者 庄树雄

[《条例》亮点]

◎创新和规范深圳大学与主办和主管的政府机构的相互关系,争取政府更多支持并将其法定化,扩大和保障学校办学自主权

◎ 创新和规范深圳大学自身的法定机构治理机制

◎在依法治理、全面监督、高度自治的法定机构治理模式下,创新和规范对深圳大学办学的多种监督机制

◎最大限度实现深圳大学招生、学科设置、经费开支、人事招聘和待遇、基建和采购招投标、奖惩机制等依法独立高效运行

◎结合国情,突出重点和普遍性问题,使大学立法和本条例的实践成为推动国家和特区高教改革方面具有可推广和可复制价值

(深圳大学立法调研工作组提供)

[名词解释]

法定机构

2007年,深圳发布《关于推行法定机构试点的意见》。该《意见》规定,法定机构是依特定立法设立,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进行监管,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机构。特定立法是该机构设立并独立运作的基础和依据,每一个法定机构均有一个法规或规章,有关机构的设立、职责任务、管理运作、财务管理、监管等内容由法规或规章细化规定。

法定机构的特点:1.运作独立。法定机构以机构法规或规章为准则,享有法定事权,拥有管理、人事聘用和分配自主权,依法自主办理有关业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2 .治理规范。法定机构应当建立法人治理结构,通过明确各个利益相关者的权利、义务与责任,形成既相互理解支持、又相互监督制约的关系,实现决策、执行、监督的有效制衡。3 .权责相应。依法建立与法定机构事权相适应的严格监管体系,法定机构应当接受来自立法机关和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管、社会监督以及内部制度监管,确保其机构宗旨的实现,职责任务的履行。

[先例]

深圳市前海管理局

深圳市前海管理局就是一个法定机构。前海管理局局长由市政府任命,任期五年。副局长由局长提名,市政府按规定程序任命。前海管理局编制年度工作报告,并向社会公布。前海管理局根据市政府确定的原则可以自主决定机构设置、人员聘用和薪酬标准。前海管理局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每年向市政府报告收入情况。前海廉政监督局依法统一对前海管理局开发、建设、运营和管理活动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