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山“玩枪”难逃法网

25.05.2014  11:40


山区群众法律意识较淡薄,一些人不知道“玩枪”就是犯罪。(资料图片)

  ●廖爱玲  卢雪华  彭世强

  在野兽经常出没的边远山区, 农民涉枪犯罪案件时有发生。究其原因,大多是因为部分农民法律意识淡薄,对有关枪支管理的规定知之甚少,以为只要不拿枪支去干违法犯罪的事,就不会“有事”,抑或心存侥幸,以为无人管及,对枪支管理的规定置若罔闻。笔者选取近几年来,发生在梅县区的边远山区农民涉枪犯罪的几起典型案例,以此警醒仍在“玩”枪的农民朋友们。

   案例1:

  私制枪支,法盲农民被判刑

  40多岁的范某系梅县区石坑镇某村的村民,自从10多年前买了一支笨重火铳枪后,就滋生了自制轻便枪支的念头。2008年至2009年间,范某用木头、摩托车废旧零件、废弃的扳机、撞针等零件先后自制了2支猎枪,但不能击发。2010年2月,范某改进制作方法制成了第三支枪,经试验,终于能顺利击发。期间,范某还用火药、铅块、弹壳等制作了一些子弹、山猪炮等。案发时,侦查人员从范某家中搜出8支各式枪支(均以火药为动力,其中有4支是同村村民转送或寄放的)和大量制造枪支、弹药的工具。

  东窗事发之后,懵然无知的范某才知自己行为的严重性,可惜为时已晚,其因此被法院以非法制造、储存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

   案例2:

  一支猎枪,“祸害”二人

  年近七旬的梁某运系梅县区松口镇某村的一名农民,其于10多年前购买了一支猎枪,原用于打猎、守护庄稼。后来,随着年岁的增高,没有再上山打猎,便将其束之高阁。2014年2月的一天,该村另一名村民梁某文,在与朋友的闲谈中,得知有人想购买猎枪时,灵光一闪,想到梁某运家中有一支闲置的猎枪,为从中赚取差价,便打起了该枪支的主意。2014年4月,梁某运在梁某文的软磨硬泡之下,将该猎枪转让给梁某文。梁某文随即联系买主,欲将该枪出卖时,被公安人员人赃俱获。

  日前,梁某运和梁某文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两人均懊悔不已。

   案例3:

  自制火枪打猎,误将同伴当野猪

  赖某系梅县区松源镇人,是一名狩猎爱好者。2011年9月28日上午,赖某及另外7名狩猎爱好者,在同镇村民丘某的带领下,各自带上一支自制的火药枪,前往梅县区松源镇白玉村的一座山上围捕野猪。到达目的地之后,赖某等人按丘某部署的位置,分散在山的各个角落里埋伏守候。赖某蹲守了大约5分钟左右,突然听到一阵疑是野猪钻草丛的响声,定睛一看,发现离他七八米远的草丛中露出一缕黄黄的毛,而且还会晃动,越看越觉得像是野猪。赖某内心一阵狂喜,赶紧举枪瞄准,向“野猪”开了一枪。之后上前察看时,赖某顿时大惊失色,发现其射中的“野猪”竟然是丘某,已被其击中头部并当场死亡。

  赖某因此被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此外,与其同行狩猎的7人也均被法院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检察官说法】遵纪守法,远离枪支

  枪支属于危险物品,国家对其实行严格管制,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法律规定持有、制造 (包括变造、装配)、买卖、运输、出租、出借枪支,只要非法制造、买卖、持有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1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2支以上,均可构成犯罪。在此,检察官提醒广大群众,应遵纪守法,远离枪支,切勿事到临头方恨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