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一猪场加工销售无证中药饮片逾35万元

11.09.2015  12:20

  8月27日,清远市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和生产、销售假药罪数罪并罚一审判处被告人杨某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杨某叶系外省人,2001年与妻子到广东省清远市连州、连南等地做中药材生意。2003年起,杨某叶在没有办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从广西玉林市中药材市场、安徽省亳州市中药材市场采购中药材原料,之后在连州市连州镇龙口村委会新家村租用的一废弃猪场里进行加工。他们首先将这些药材分拣、晒干、用电子秤称好重量。其次把药材包装入印有“安徽某医药有限公司中药饮片”字样的透明胶袋,用封口机将塑料胶袋封口包装好,并贴上私自在印刷厂印制的“安徽某医药有限公司”的合格证标签。

  随后杨某叶通过电话联系向连州、连南、连山和湖南临武等地的药店推销中药材,在确定各药店需要的中药材后,用电脑打印出销售清单并加盖上冒刻“安徽某医药有限公司发货专用章”,然后通过托运或者自己驾驶小货车将中药材拉运至各药店进行销售。被告人杨某叶的妻子柴某兰(已作不起诉处理)有空时帮杨某叶清理中药的杂质、打包装等,还帮其收过药款。2011年至2014年期间,杨某叶销售给湖南省临武、连州、连山各药房中药材合计价值人民币350584.7元。

  2014年期间,杨某叶将包装好的“药材”拉运至湖南蓝山县销售时被抓获。法院审理后认为,杨某叶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鉴于杨某叶归案后自愿认罪,根据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张俊 唐红娟 黄国信)